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加快建設法治黑龍江,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法治黑龍江,必須深刻領會中央《決定》精神,充分認識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牢牢把握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總目標和基本原則,堅決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各項任務和重大舉措,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實現我省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完備、法治實施高效、法治監督嚴密、法治保障有力、黨內法規完善,黨員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明顯提高,公民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普遍增強,各類社會主體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維護,促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加強憲法法律實施,推進科學民主立法
1.落實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貫徹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要求,強化憲法意識,維護憲法尊嚴,保証憲法法律實施,任何組織和個人違反憲法法律規定,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在每年十二月四日國家憲法日,開展具有黑龍江特色的憲法宣傳活動。落實憲法宣誓制度。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2.健全立法機制。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對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序。建立地方性法規立改廢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必須報黨委討論決定﹔法規制定和修改的重大問題,由人大常委會黨組向黨委報告。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擴大人大牽頭組織起草法規草案范圍,建立由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組織有關部門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法規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政府規章制定程序,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制化,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不能久拖不決。加強地方性法規規章解釋工作,逐步實現立法解釋常態化。明確地方立法權限和范圍,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支持民族自治縣依法開展立法工作。
3.提高立法質量。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健全立法起草、論証、協調、審議機制,健全向下級人大征詢立法意見機制,建立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推進立法精細化。完善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証制度,科學選擇、充分論証和合理確定立法項目,增強立法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加強立法前論証、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評估工作。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規規章草案。健全地方性法規規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人數,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法規作用。規范地方性法規規章審議程序,提高審議質量。完善法規草案表決程序,對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健全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証咨詢機制。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
4.加強重點領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嚴格落實中央關於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等方面法律制度的規定,加強與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相配套的地方立法。加強立法規劃實施,緊扣重大改革事項和人民群眾期盼,結合省情實際,圍繞“五大規劃”發展戰略和東部陸海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制定和完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圍繞建設農業大省,推進實施“兩大平原”現代農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加強土地管理、土地整治、耕地保護、農村扶貧開發、農村金融服務等方面的立法。圍繞建設工業大省,推進實施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規劃,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科技創新和科研成果轉化等方面的立法。圍繞建設資源大省,推進實施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規劃,加強安全生產、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方面的立法。圍繞建設邊疆大省,推進實施黑龍江和內蒙古東北部地區沿邊開發開放規劃,加強通道建設、邊境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圍繞建設生態大省,注重生態文明建設立法,促進美麗黑龍江建設,推進實施大小興安嶺林區生態保護與經濟轉型規劃,加強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和用途管制、水資源保護、森林資源培育與管護、森林防火、濕地保護、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地質環境保護、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立法。圍繞東部陸海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加強經濟貿易、人文交流、科技合作等方面的立法。大力營造市場化和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加快制定、完善園區項目建設、產權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財政金融監管、人力資源開發、城市管理、網絡監管以及社會保障、教育文化、醫療衛生、食品安全、扶貧、慈善、社會救助和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不適應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要及時修改和廢止,實踐証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及時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規章,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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