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証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11.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依法監督和保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問題。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嚴格執行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
12.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支持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依法行使職權。積極推進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完善和落實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依法推動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工作。推動省以下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符合司法規律、有利於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體制機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理順農墾、森工系統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完善和落實審級制度,保証審判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完善和落實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完善和落實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制度。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對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險的案件,特別是涉及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案件提起公益訴訟。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權限,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和落實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堅持誰辦案誰負責。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准和程序銜接,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
13.嚴格規范司法行為。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執行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明確和嚴格執行司法各個環節的辦案要求和操作規則,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証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証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証據,完善証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証証人証言和鑒定意見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保証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証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繼續深化量刑規范化改革,強化審判流程管理,規范自由裁量權。加強對刑罰變更執行監督,嚴格規范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序,切實防止司法腐敗,促進刑罰依法正確執行。嚴格案件辦理期限,探索實行繁簡分流和速裁機制,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訴訟成本。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准,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
14.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証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和加強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依法落實和完善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証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防范、糾正、責任追究機制。依法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強化全省各級法院執行工作,整合執行資源,加強協調聯動,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制度。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
15.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依靠人民推進公正司法,通過公正司法維護人民權益。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調解、司法聽証、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完善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群眾旁聽庭審等制度。保障公民陪審權利,增加人民陪審員選任數量,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范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隻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健全和規范司法機關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制度,通過議案、提案等方式,廣泛收集社情民意,及時聽取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的意見和建議。
16.推進司法公開。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嚴格落實和積極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杜絕暗箱操作。加強司法公開信息化建設,著力構建面向社會公眾的司法公開信息平台。推行網上立案、信訪答詢等網上訴訟服務,建立案件信息、執行信息網上查詢系統。加大數字法庭建設力度,錄制並保留全程庭審資料,探索推行重大案件庭審電視或網絡直播。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
17.強化對司法活動的監督。落實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司法機關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規范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証書的律師和公証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堅決破除各種潛規則,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堅決反對和克服特權思想、衙門作風、霸道作風,堅決反對和懲治粗暴執法、野蠻執法行為。對司法領域的腐敗零容忍,堅決清除害群之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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