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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關於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施意見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共青海省委十二屆七次全體會議通過)

2014年12月03日15:21   來源:青海日報

原標題:中共青海省委關於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 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施意見

二、把握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加強依法治省各環節工作

(一)完善地方立法,加強法制保障

1.維護國家法制統一。落實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保証憲法實施。積極開展國家憲法日活動,大力弘揚憲法精神。落實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嚴格遵循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原則,開展地方立法活動。完善地方性法規規章沖突審查機制,嚴格執行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防止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禁止地方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2.健全立法體制機制。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委對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序。健全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建立由省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法規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政府規章制定程序。重要行政管理法規規章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立法中的部門利益掣肘和地方保護主義傾向。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防止久拖不決,必要時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規草案。

3.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合理協調利益關系,科學界定權利義務,努力使地方法規規章准確反映客觀規律要求和各族人民意願。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健全立法項目征集、起草、論証、聽証、協調、審議機制,健全向下級人大征詢立法意見機制,建立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推進立法精細化,提高立法的針對性、及時性、系統性、可操作性。健全地方性法規規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見機制,更多發揮人大代表參與立法作用。健全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拓展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堅持立改廢釋並舉,推進地方性法規規章清理工作常態化、規范化。

4.突出重點領域立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加強實施性、自主性和創制性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得到落實,依法保障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事業健康發展。重點圍繞建設國家循環經濟發展先行區,加強循環經濟立法。圍繞建設國家生態文明先行區,加強生態立法。圍繞創建國家民族團結進步先進區,加強相關立法。圍繞全面深化改革,加強相關領域立法,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

(二)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按照統一部署,推進政府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行政機關必須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堅決防止不作為、亂作為。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合理劃分不同層級政府事權,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范化、法律化,強化省政府統籌區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強化市(州)、縣政府執行職責。

2.建立健全依法決策機制。依法科學界定政府及其部門行政決策權,明確重大行政決策范圍,完善行政決策規則和程序,推進行政決策的法治化。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証、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普遍建立、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3.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事權和職能,按照減少層級、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合理配置執法力量。推進綜合執法,大幅減少市(州)、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重點在食品藥品安全、資源環境、工商質檢、安全生產、農林水利、交通運輸等領域推行綜合執法。完善市(州)、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理順行政強制執行體制,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設,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在部分城區先行試點,探索推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經驗,並逐步在全省推開。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証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挂鉤或者變相挂鉤。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准和程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發生,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4.堅持嚴格規范執法。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建立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准制度,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行使。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非法干預,懲治執法腐敗現象。不斷改進執法方式,堅持管理和服務並重、處置和疏導結合,開展文明執法。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依法建立健全行政復議機構。

5.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加快電子政務建設,規范和發展各級各類行政服務中心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加強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平台建設,實現政務公開信息化。

(三)保証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1.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健全和落實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制度。落實懲治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全面推進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省級統一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尊重司法規律,堅持按司法規律辦事。

2.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健全社區矯正制度。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突出問題。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訴權。完善審級制度,落實兩審終審,實現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制度。對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檢察機關應當督促其糾正。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准和程序銜接。

3.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強和規范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証據經得起法律檢驗。全面貫徹証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証據,完善証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証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証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准,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責任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

4.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証、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參與。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范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隻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繼續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以公開促公正、樹公信。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裁判文書,杜絕暗箱操作。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落實巡回審判等司法便民措施,減少當事人訴累。

5.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証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各項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証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建立對犯罪嫌疑人、罪犯的辯解、申訴、控告認真審查、及時處理機制。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制度,保障勝訴當事人權益。落實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

(四)推進全民守法,增強全社會法治觀念

1.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依法治省的長期基礎性工作,深入開展以憲法為核心、以基本法為主體、以實體法為重點的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全民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加強重點對象學法用法,堅持把領導干部帶頭學法、模范守法作為樹立法治意識的關鍵。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把憲法法律作為黨委(黨組)理論中心組學習內容,列為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和干部學院必修課。健全國家公職人員法律知識任職資格考試制度。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內容,在中小學設立法治知識課程。

2.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宣傳、文化、教育部門和人民團體要在普法教育中發揮職能作用。努力創新普法教育方式,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加強普法講師團、普法志願者隊伍建設。加強“雙語”法治宣傳教育。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注重新媒體、新技術在普法中的運用。深化“法律七進”活動,將法治宣傳教育融入各項工作之中,提高普法實效。重視民族地區法治宣傳教育,突出抓好法治宣傳進農牧區、進寺院等活動。

3.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把法治教育納入精神文明創建內容,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加強法治文化傳播體系建設,引導各類媒體辦好法治欄目,加強法治廣場、法治公園、法治長廊等法治文化宣傳陣地建設。充分發揮文藝團體、社團組織在弘揚法治文化中的作用,支持創作富有青海特色的法治文化作品。加強法學教育,重視高校法學專業學科建設,不斷提高法學教育水平。

4.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增強法治的道德底蘊,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弘揚公序良俗,形成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發揮法治在解決道德領域突出問題中的作用,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

(五)完善監督機制,強化權力制約

1.強化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必須以規范和約束公權力為重點,加大監督力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為。科學配置黨政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職權,明確各級黨政主要領導的職責權限,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范化,真正做到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構建完善的監督體系,充分發揮各方面監督作用,使監督覆蓋到權力行使的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

2.充分發揮各類監督作用。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加強對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權力行使的黨內監督,嚴肅處理違反黨規黨紀的行為﹔加強對“一府兩院”執法、司法活動的人大監督,督促法律法規得到正確實施﹔加強對權力運行的民主監督,促進國家機關改進工作、提高效率﹔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行政監督,以強化對行政權力制約為重點,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加強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防止權力濫用。加強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司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完善檢察機關對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制度。完善人民監督員對檢察機關執法活動的監督制度。規范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關系。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對司法領域的腐敗零容忍,堅決清除害群之馬﹔加強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探索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實行統一管理,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加強社會監督,完善群眾舉報投訴制度,暢通群眾監督渠道。加強輿論監督,充分發揮各種輿論監督作用。

3.健全和規范問責制。在全省全面推行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規范問責程序,建立健全問責制度,堅持權責統一、有錯必究。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建立問責跟蹤監督制度,對問責后免職人員重新任職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規范。

(六)健全法律服務體系,提升法律服務水平

1.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推進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援助范圍,健全司法救助體系,保証人民群眾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法律幫助。推行將公共法律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促進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均等化。

2.加快發展法律服務業。發展律師、公証、人民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鑒定等法律服務業,不斷滿足廣大群眾特別是農牧民和困難群眾對法律服務的基本需求。健全完善律師制度,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企業可設立公司律師,參與決策論証,提供法律意見,促進依法辦事,防范法律風險。發展中高端、涉外法律服務業,滿足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統籌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建立激勵法律服務人才跨區域流動機制,推動法律服務志願者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地區法律服務建設,突出抓好國資律師事務所和公証處建設,逐步解決一些地區缺乏律師、公証員問題。

3.規范法律服務活動。加強對法律服務業的監督和管理,健全完善執業活動的規范體系、執業狀況考核評價機制和獎懲機制。規范法律服務執業行為,維護從業者合法權益,促進嚴格職業操守,依法誠信執業。嚴格執行律師、公証員等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引導律師、公証員等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參與信訪、調解、群體性事件處置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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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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