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著力保証公正司法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的必要前提。必須深化司法改革,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深入推進司法改革。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制度。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實況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建立司法人員業務提升、培養使用、表彰獎勵、物質保障機制和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
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按中央部署完善司法體制,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分離制度。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健全繁簡分流和速裁機制。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的懲治力度。
完善審級制度,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
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權限,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記錄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和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和工作標准,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准和程序銜接,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
(二)加強司法規范化建設。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保証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証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完善司法辦案的程序規則、質量標准和監督辦法,依法公正文明執行刑罰。規范司法機關自由裁量權行使,推行量刑規范化改革,健全案例指導制度,促進法律適用標准統一。健全案件全程監控和質量管理機制,全面貫徹証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証據,完善証人、鑒定人出庭制度。建立積案清理長效機制。
(三)推進司法公開。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檢務、警務、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加大司法信息化建設保障力度,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公開查詢制度和庭審網絡直播、錄播機制,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健全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群眾旁聽庭審、公開司法拍賣、新聞發布等制度。
(四)強化司法為民。加強人權司法保障,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証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冤假錯案防范糾正問責機制。加強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嚴禁刑訊逼供、非法取証和體罰虐待。解決執行難問題,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司法程序,建立健全執行聯動機制,強化執行征信建設,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規制度,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
(五)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法規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制度。健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規范監督制度。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參審范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隻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司法機關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規范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行為,推行廉政效能監督卡和司法人員執法檔案制度,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証書的律師和公証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開展影響司法公正突出問題的專項整治,絕不允許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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