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推進依法執政
依法執政是依法治省的關鍵。推進依法執政,關鍵在於改進黨的執政方式,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証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省的全過程和各方面。
(一)完善依法執政方式,增強依法執政意識。緊緊圍繞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法治化。
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捍衛憲法法律尊嚴,保証憲法法律實施,始終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記法律紅線,堅守法律底線。各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要切實增強懈怠法治的危機感、學法用法的緊迫感、推動法治的責任感。各級黨員干部要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所有干部都要帶頭遵守憲法法律,帶頭依法辦事,自覺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的重要內容,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干部,根據功能結構模型在領導班子中配備具有法律專業背景或法治工作經驗的成員。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建立法治建設成效考評制度。把黨員領導干部和司法公職人員守法用法作為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內容,探索建立法治檔案制度。把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依法履職情況作為年終報告工作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年度述職述廉述法報告制度。
(二)健全黨領導依法治省的制度和工作機制。加強黨對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省的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籌協調,構建黨委統籌領導、系統垂直推進、部門各司其職的領導體系和推進機制。健全黨委依法治理決策機制,建立完善重大決策法律咨詢、法律支持、合法性審查制度。黨委及時研究解決依法治理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定期聽取政法機關工作匯報,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履行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各級黨委要領導和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依法治省中積極發揮作用。
各級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黨組織和黨員干部要堅決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黨委的決策部署。黨組織要領導和監督本單位模范遵守憲法法律,堅決查處執法犯法、違法用權等行為。
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組織形式,必須長期堅持。各級黨委政法委要把工作著力點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上,帶頭依法辦事,保障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政法機關黨組織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向黨委報告制度。加強政法機關黨的建設,在法治建設中充分發揮黨組織政治保障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三)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形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注重黨內法規同法規規章的銜接協調,加大黨內法規解釋力度。建立黨內法規實施效果評估制度和定期清理機制,強化黨內法規執行力,加強對執行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維護黨內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確保黨內法規真正成為剛性約束。
(四)將黨風廉政建設納入法治化軌道。堅持依法治省和從嚴治黨緊密結合,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各級黨組織要堅持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帶頭遵守黨紀國法,嚴格管理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加強黨風黨性黨紀教育,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懲治有效的權力運行體系。各級紀委要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充分發揮黨內監督專門機關的作用,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懲治腐敗﹔嚴格依照憲法法律和紀律規定規范執紀行為,確保依紀依法安全文明辦案。依紀依法反對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嚴格執行領導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等方面制度規定,強力整治特權行為,著力形成改進作風長效機制。
(五)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發揮基層黨組織在推進依法治理中的領導核心和戰斗堡壘作用,增強基層干部法治觀念、法治為民意識和依法辦事能力。加強基層法治機構和法治隊伍建設,健全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改善基層法治基礎設施和裝備條件,推進法治干部下基層活動。要使基層黨員干部和法治工作者成為基層法治的積極宣傳者、強力推進者、模范執行者。
三、切實加強地方立法
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省,必須堅持立法先行。弘揚憲法法律精神,保証憲法法律實施,恪守立法為民理念,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法律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
(一)健全憲法實施制度。堅持以憲法為根本活動准則,堅決維護憲法尊嚴、保証憲法實施,堅決追究和糾正違反憲法的行為。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范性文件,確保法制統一。將憲法宣傳貫穿到法治宣傳的始終,依托國家憲法日,在全省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廣泛開展違憲警示教育,樹立憲法權威﹔認真落實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都要公開向憲法宣誓。
(二)構建科學民主的地方立法機制。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對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程序,將立法工作納入地方改革發展總體規劃和總體布局。適時審定地方立法五年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規范黨委向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立法建議的程序。在地方立法中充分體現黨的主張,保証地方立法的正確方向。
建立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以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需求為導向,健全立法起草、論証、協調、審議機制,完善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証制度,建立健全向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下級人大征詢立法意見的機制,建立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更多發揮人大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規的作用,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人數。完善人大牽頭組織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
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政府規章制定程序和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重要政府規章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明確地方立法權力界限,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不能久拖不決。加強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解釋工作,及時明確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規定含義和適用法律依據。按照中央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要求,加強對設區的市行使立法權的指導和支持。
深入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証咨詢機制。
拓展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立法聽証、專家咨詢論証、公布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公開征求意見及意見反饋等制度。積極推進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
完善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程序,制定重要條款單獨表決辦法。
(三)完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增強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開展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配套的實施性立法,推進體現地方特色的創制性立法,推動地方立法工作與時俱進。健全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清理機制,加快修改和廢止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用好民族地區自治地方立法權,研究制定促進民族地區特色產業發展、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社會治理等方面的條例,推動民族地區跨越發展和長治久安。
(四)加強重點領域地方立法。圍繞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發展戰略,加強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民生保障和社會事業發展、生態文明建設、食品藥品質量安全、市場監管和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知識產權保護、金融、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建設、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等重點領域立法,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推進地方立法從側重經濟立法向經濟和社會立法並重轉變,從側重管理型立法向管理和服務立法並重轉變,從側重實體立法向實體和程序立法並重轉變。依法保障公民權利,營造公平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經濟法治環境,推動社會治理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將實踐証明行之有效的及時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對條件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及時修改和廢止不適應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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