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意見》提出,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報告、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由各級司法機關向同級黨委、紀委和上級司法機關每年報告一次。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干預者和執行者刑事責任。
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立案難、訴訟難、執行難,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七難三案”嚴重影響著群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信心。
針對立案難,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
針對訴訟難,加快法院“一站式、多功能”標准化服務和檢察院綜合性受理接待中心等窗口建設,推行繁簡分流,切實發揮小額訴訟、簡易程序的作用﹔完善訴訟費減免緩辦法。
針對執行難,強化執行聯動機制,構建全區法院執行案件統一管理指揮平台,建立法院與金融、土地、工商、房產、稅務、公安等部門“點對點”信息共享查控執行聯動機制,嚴格執行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制度”,依法公開被執行人信息。
針對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問題,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和中介組織,嚴厲查處司法人員泄露或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証書的律師和公証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自治區設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審議法官、檢察官的辦案過錯或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並提出懲戒意見﹔嚴肅查處司法腐敗案件,對司法腐敗案件和枉法裁判案件實行下查一級制度。
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但有極少數人信訪不信法,信奉“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普法的任務和法治思維的養成還需要一個過程。
《實施意見》響亮提出,培養全民法治信仰,養成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習慣。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維護憲法尊嚴,保証憲法實施,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時,要報告學法用法守法情況﹔實行國家機關“誰主管誰普法、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把法治教育納入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大力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廣泛開展以道德建設為主題的各類活動﹔加強政府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高化解矛盾糾紛法治化水平。
城市每個人都生活在小區,小區安全直接影響群眾安全感。前期調研中,不少群眾反映,“有些物業公司隻管收費,不管服務”,造成物業公司和居民矛盾激化。
文件細致入微,提出“加強無物業管理老舊小區綜合治理,建立規范化住宅小區物業公司治安責任追究工作機制”,讓很多普通群眾都觸摸到了《實施意見》的溫度。
“職業保障能力差,司法人才流失問題嚴重。”調研中,各級司法機關普遍存在基層精英司法人才由區內向區外、由山區向川區、由司法部門向其他部門流動的現象,有的拋棄鐘愛的司法職業,另就“高枝”,有的甚至辭職經商。
《實施意見》提出,按照中央統一安排,認真做好我區司法人員分類管理、職業保障等改革試點工作。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在自治區一級設立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根據缺額情況組織法官、檢察官遴選工作﹔初任法官、檢察官由自治區高級法院、自治區檢察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上級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一般從下一級法院、檢察院的優秀法官、檢察官中遴選﹔逐步推行法官、檢察官定期異地輪崗交流制度﹔加強基層法治隊伍和機構建設,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改善基層基礎設施和裝備條件,推進法治干部下基層活動﹔加強基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法庭隊伍建設,推動人財物向基層政法機關及政府法制機構傾斜,逐步解決基層法治工作人員待遇偏低問題﹔建立激勵法律服務人才跨區域流動機制,逐步解決基層和邊遠地區法律服務資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匱乏問題。
法治建設與改革開放,乃車之兩輪、鳥之雙翼,相輔相成。一年前,自治區黨委十一屆三次全體會議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建設“四個寧夏”的歷史抉擇。《實施意見》火熱出爐,吹響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區的強勁號角。法治和改革,必將成為推動寧夏前行的重要力量。
生活在一個波瀾壯闊的偉大時代,親身參與建設法治中國的偉大實踐,是一種榮幸,更是一種責任。加快推進依法治區,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寧夏的具體體現和生動實踐,是全區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的神聖使命。
我們堅信,在自治區黨委堅強領導下,全區回漢各族人民必將以更加昂揚的斗志,更加有力的舉措,更加堅實的步伐,不斷開創依法治區工作新局面,為建設“四個寧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記者 沙 新 王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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