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這一問題,《實施意見》提出,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拓寬起草渠道,積極推行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專家學者“三結合”的地方性法規起草方式,逐步提高委托第三方起草的比重﹔健全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通過立法建議、立法聽証、立法辯論、專家咨詢論証等方式,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
面對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提出的地方立法針對性、操作性、時效性還不夠強的問題,《實施意見》提出,圍繞建設“四個寧夏”推進重點領域立法﹔堅持地方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時,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地方立法問題﹔用三年時間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規規章,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有違公平的及時修改或廢止。
“管得過寬、過多”“審批事項繁雜”“拍腦袋決策”等都是社會對不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批評。
《實施意見》對“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作出了安排: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法無授權不可為,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推行權力運行責任清單制度,法定職責必須為,建立崗位責任制和限時辦結制,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行為,促進機關效能建設﹔建立行政審批負面清單制度,負面清單以外的事項一律取消審批,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
決策失誤是最大的失誤。《實施意見》提出,制定出台重大行政決策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証、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堅持開門決策,凡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都要向社會征求意見﹔凡專業性強的決策事項,都要開展專家咨詢論証﹔凡涉及公共利益決策事項,都要組織聽証﹔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影響惡劣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簡單粗暴執法、選擇性執法、變通執法、違法執法和違法不究……執法行為不規范,是老百姓反映最強烈、最集中的一個問題。
《實施意見》對規范行政執法提出了解決路徑:規范自由裁量權,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准,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改進執法方式,積極推行治理式執法、行政監管勸勉、輕微問題告誡、突出問題約談、重大事件回訪等柔性執法﹔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梳理執法依據,分解執法職權,完善行政執法公示制、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建立行政執法行為法制監督機制、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完善執法程序,加強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推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制度。
“九龍治水”,各管一段,職責交叉、責任不清,使一些部門行使執法權時搶著要,出現問題又互相推。
《實施意見》對此提出,推進和規范綜合執法,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重點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等領域開展綜合執法工作,有條件的領域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在銀川市開展設立行政審批局試點﹔強化市縣政府行政執法職責,推進執法重心和執法力量向基層下移﹔嚴格落實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實行執法人員持証上崗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罰沒收入不得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挂鉤……
“以權壓法”“以言代法”,伸向司法活動的權力之手必然破壞公正這一生命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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