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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加強黨內法規建設是黨建制度改革的重要環節

——解讀《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姜明安

2013年11月28日08:13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三、對幾個擬制定的重要黨內法規重點解讀

這次《綱要》未列出擬修改和擬重新制定的黨內法規具體項目,而只是將擬修改和擬重新制定的黨內法規分成了六大類,每類舉了若干例子。下面我們試對作為例子的四個黨內法規做一解讀:

(一)《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屬於組織性的法規。組織法通常規定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機關、機構、組織的性質、地位﹔二是機關、機構、組織的職能、職權、職責﹔三是機關、機構、組織的活動原則、方式、程序等。從法治的角度講,組織法應制定於機關、機構、組織的建立和開展活動之前(行為法則通常制定於機關、機構、組織的建立和開展活動之后)。過去,由於我們不重視法治,組織法制建設一直比較薄弱,不要說黨內法規,就是國家法,組織法也很不完善,如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州、縣、自治縣、鄉、鎮的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各部委的組織條例(以“三定辦法“的內部文件取代)到目前都尚闕如。現在,我們黨強調依法執政,制定《黨組工作條例》乃是非常必要的,目的在於理順黨組與所在機關、機構、組織的關系,“既支持人大、政府、政協、司法機關、人民團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支持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依法營運,又發揮黨組在這些機構中的領導核心作用,保証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得到落實”。為此,《黨組工作條例》必須精心的設計,保証這兩個方面的協調統一。

(二)《被問責干部工作安排的規定》

問責包括政治性問責和法律性問責。前者主要針對領導責任(不一定有失職、瀆職行為),后者針對違法、違紀、失職、瀆職責任﹔前者的責任形式主要是罷免、引咎辭職、免職、調離崗位、降職等,后者的責任形式主要是黨紀政紀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所謂“做好被問責干部工作安排”是指對前者責任方式的規范,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對后者責任方式已有了比較明確的規范。現在的問題是問責主體往往把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和責任形式混淆起來。一個領導干部,其對於作為問責源由的事故、事件等沒有失職、瀆職行為,自然隻負第一種形式的責任﹔如果其對於作為問責源由的事故、事件等有失職、瀆職行為,就不僅要負第一種形式責任,而且要負第二種形式的責任。但現在一些問責主體往往以第一種形式責任取代第二種形式的責任,以至於對應負第二種形式責任的領導干部僅以負第一種形式責任取代。以“被問責干部工作安排”的方式任意讓他們“復出”。至於對應負第一種形式責任的“被問責干部工作安排”和“復出”,現行黨內法規本已有一些規定,雖很不完善,但執行起來還打了不少折扣,以至於使很多“被問責干部的工作安排”和“復出”受到黨內外群眾諸多質疑、詬病。為此,有必要抓緊制定完善這方面的黨內法規,“嚴格被問責干部復出條件、程序和職務安排等,保証問責制度(狹義的問責制度,即政治性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法律責任追究制度有效銜接”。

(三)《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辦理工作條例》

多年來,中央和中紀委已就紀檢機關辦案工作制定了多項黨內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現在的問題是,這些規定過於分散、“碎片化”﹔有些規定與現時的法治要求、信息公開要求不符,有些規定跟不上反腐形勢的發展,對新的反腐機制,如網絡舉報、網絡反腐,沒有予以有效的規范。因此,《綱要》要求對有關查辦腐敗案件的現有規定進行整合、重構、補充,研究制定新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辦理工作條例》,以進一步完善辦案程序,規范辦案措施,提高辦案質量。同時,要健全網絡舉報和受理機制(如規定向舉報人反饋信息、規定受理的時限、規定不予受理應說明理由等)、網絡信息收集和處置機制,以及時揭露、發現、查處腐敗案件。另外,中央最近調整了反腐敗有關部門的職能定位,,如中紀委對執紀中發現的構成犯罪的案件一律移交司法機關查處並不再負責案件的具體指揮協調工作。這一重要轉變必然也要在《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辦理工作條例》中體現出來。

(四)《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

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光有政務公開制度而沒有黨務公開制度是不行的。因為中國共產黨不同於外國的一般政黨,也不同於外國的一般執政黨。中國共產黨對國家整個事務的領導行為屬於治國理政的公權力行為。從法治國家和依法執政的要求講,中國共產黨的黨務公開不僅涉及黨內民主的問題,而且涉及國家民主的問題。在政務民主方面,國務院已經於2007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並且下一步將上升為國家信息公開法律),在黨務公開方面,現在就迫切需要制定《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以增強黨內生活透明度。《條例》還將規定黨內情況通報制度、黨內事務聽証咨詢制度、黨員定期評議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制度、黨員旁聽基層黨委會議制度,以及黨代會代表列席同級黨委有關會議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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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高雷、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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