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6日09:1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弘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推進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浪費,是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進行不必要的公務活動,或者在履行公務中超出規定范圍、標准和要求,不當使用公共資金、資產和資源,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行為。
第四條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堅持從嚴從簡,勤儉辦一切事業,降低公務活動成本﹔堅持依法依規,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程序辦事﹔堅持總量控制,科學設定相關標准,嚴格控制經費支出總額,加強厲行節約績效考評﹔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安排公務活動,取消不必要的公務活動,保証正常公務活動﹔堅持公開透明,除涉及國家秘密事項外,公務活動中的資金、資產、資源使用等情況應予公開,接受各方面監督﹔堅持深化改革,通過改革創新破解體制機制障礙,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長效機制。
第五條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檢查全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建立協調聯絡機制承辦具體事務。地方各級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指導檢查本地區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
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宣傳、外事、發展改革、財政、審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履行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工作的管理、監督等職責。
第六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組織領導。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預算編制管理,按照綜合預算的要求,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
黨政機關依法取得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收益和處置等非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佔、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嚴禁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
第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嚴格控制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由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程序報批。
建立預算執行全過程動態監控機制,完善預算執行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增強預算執行的嚴肅性,提高預算執行的准確率,防止年底突擊花錢等現象發生。
第九條 推進政府會計改革,進一步健全會計制度,准確核算機關運行經費,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工作特點,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水平,制定分地區的公務活動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准。
加強相關開支標准之間的銜接,建立開支標准調整機制,定期根據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變動情況調整相關開支標准,增強開支標准的協調性、規范性、科學性。
嚴格開支范圍和標准,嚴格支出報銷審核,不得報銷任何超范圍、超標准以及與相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十一條 全面實行公務卡制度。健全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黨政機關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
政府採購應當依法完整編制採購預算,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准,合理確定採購需求,不得超標准採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採購服務。
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程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採購公開招標數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確需改變採購方式的,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公示和審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范圍的,應當委托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並逐步實行批量集中採購。嚴格控制協議供貨採購的數量和規模,不得以協議供貨拆分項目的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黨政機關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合同規定的採購需求組織驗收。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政府採購結果評價制度,對政府採購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
加快政府採購管理交易平台建設,推進電子化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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