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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

2013年11月26日09:1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第七章  辦公用房

第三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從嚴控制。凡是違反規定的擬建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堅決終止﹔凡是未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停建並予以沒收﹔凡是超規模、超標准、超投資概算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標准面積或者全部沒收、拍賣。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當嚴格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凡是超過規定面積標准佔有、使用辦公用房以及未經批准租用辦公用房的,必須騰退﹔凡是未經批准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六條  黨政機關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維修改造、租賃辦公用房,必須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採取置換方式配給辦公用房的,應當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三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朴素、實用、安全、節能原則,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建設標准、單位綜合造價標准和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黨政機關辦公樓不得追求成為城市地標建筑,嚴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第三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投資,統一由政府預算建設資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直接用於辦公用房建設。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所需投資,統一列入預算由財政資金安排解決,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第三十九條  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加強對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監理和審計監督。加快推行辦公用房建設項目代建制。

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滿足辦公需求的,可以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准。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准和本單位“三定”方案,從嚴核定、使用辦公用房。超標部分應當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用於統一調劑。

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單位,應當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的原則,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解決的,應當嚴格履行報批手續,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第四十一條  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標准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領導干部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調離時應當及時騰退並由原單位收回。

第八章  資源節約

第四十二條  黨政機關應當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加強全過程節約管理,提高能源、水、糧食、辦公家具、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統籌利用土地,杜絕浪費行為。

第四十三條  對能源、水的使用實行分類定額和目標責任管理。推廣應用節能技術產品,淘汰高耗能設施設備,重點推廣應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積極使用節水型器具,建設節水型單位。

健全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政策,嚴格執行節能產品政府強制採購和優先採購制度。

第四十四條  優化辦公家具、辦公設備等資產的配置和使用,通過調劑方式盤活存量資產,節約購置資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不得報廢處置。

對產生的非涉密廢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廢舊物品進行集中回收處理,促進循環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銷毀。

第四十五條  黨政機關政務信息系統建設應當統籌規劃,統一組織實施,防止重復建設和頻繁升級。

建立共享共用機制,加強資源整合,推動重要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降低軟件開發、系統維護和升級等方面費用,防止資源浪費。

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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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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