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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

2013年11月26日09:1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七條  建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問責。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列支財政性資金的﹔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審批的﹔

(三)違反審批要求擅自變通執行的﹔

(四)違反管理規定超標准或者以虛假事項開支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的﹔

(六)有其他違反審批、管理、監督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一)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鋪張浪費、奢侈奢華問題嚴重,對發現的問題查處不力,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二)指使、縱容下屬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的﹔

(三)不履行內部審批、管理、監督職責造成浪費的﹔

(四)不按規定及時公開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對鋪張浪費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予以收繳或者糾正。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應當責令退賠。

第六十二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認真受理並作出結論。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條例執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新華社北京11月25日電)  

《 人民日報 》( 2013年11月26日 0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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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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