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6日09:1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第五章 公務用車
第二十五條 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務用車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國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
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從嚴配備實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嚴格按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范圍或者變相配備專車。
從嚴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范圍、編制和標准。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第二十七條 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公務用車嚴格按照規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干部職務晉升、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等實行政府採購,降低運行成本。
第二十八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涂明顯的統一標識。
第二十九條 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領導干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干部的公務用車。
第六章 會議活動
第三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精簡會議,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范圍和標准。
黨政機關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從嚴控制會議數量、會期和參會人員規模。完善並嚴格執行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制度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會議召開場所實行政府採購定點管理。會議住宿用房以標准間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會議期間,不得安排宴請,不得組織旅游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完善會議費報銷制度。未經批准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會議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嚴禁違規使用會議費購置辦公設備,嚴禁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套取會議資金。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培訓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培訓數量、時間、規模,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
嚴格執行分類培訓經費開支標准,嚴格控制培訓經費支出范圍,嚴禁在培訓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等與培訓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以培訓名義進行公款宴請、公款旅游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未經批准,黨政機關不得以公祭、歷史文化、特色物產、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從嚴控制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
經批准的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和經費支出,不得向下屬單位攤派費用,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不得超出規定標准支付費用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為舉辦活動專門配備的設備在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收回。
第三十四條 嚴格控制和規范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審批制度。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關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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