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12)合理构建政府职能体系。加强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宏观引导和统筹协调功能,健全以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金融、产业、价格等政策为支撑的调节体系,改善经济调节方式,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经济活动。推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积极推广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
(13)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努力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转变,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转变。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合理调整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统筹党政群机构改革,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制,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将编制资源重点向基层和一线倾斜。
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大力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从事公益服务的,改革后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公益属性,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事业,不断增强公益事业发展活力。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研究完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财政支持、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配套政策。
(1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质性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省政府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加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力度,除国家明确要求,以及跨行政区域和需上级政府统筹平衡的项目外,其他审批权和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一律下放至市、县管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禁止实施部门自行设定行政审批前置条件。优化审批流程,推进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实现省、市、县联合联网审批和跨区域并联审批。健全审批监督,落实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
清理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中介服务行为。除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年检、年审和注册。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联网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拓展行政服务中心功能,构建立体化、参与式、网络状综合公共服务平台。
(15)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完成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合理划分省与市、县事权范围,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推进专项资金整合,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激活存量资金潜力。加强乡镇基本财力保障。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体系,增强财政资金安排的合理性,提高使用效率。规范政府债务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完善债务考核制度,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继续开展增值税改革试点。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五、建立健全城乡统筹发展体制机制
(16)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促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农业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培育和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社会化服务。加快培育现代职业农民和专业合作社职业经理人。引导农民合作社自愿联合组建联合社。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支持农业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创办农业科技园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参与财政项目申报和实施。加快制定实施细则,推动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推动符合条件的地方开展涉农资金整合。启动农村流通设施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化提升工程,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17)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坚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农民家庭所有,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建设,建立县(市、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产权流转平台,在有条件的中心城市搭建区域中心交易平台,联网运行、网上交易。发展农村产权评估、抵押担保等中介服务。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启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造试点,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
(18)积极推进用地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公开市场交易试点。进一步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化项目区设置和节余指标的使用,探索建立存量工业用地退出机制。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规范退出机制。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合理分配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
(19)完善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紧紧围绕提升城镇化质量,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推进城镇化转型发展、加快发展,构建形态适宜、产城融合、城乡一体、集约高效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格局。建立城镇用地规模结构调控机制,合理确定城市开发边界。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除成都市以外的城市、城镇落户限制,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逐步实现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完善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多途径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
(20)推进扩权强县和扩权强镇改革。推广扩权强县改革试点经验,进一步放权、让利、搞活,能放到县的管理权限全部下放到县。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合理调整增设城市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县撤县设市(区)。支持市(州)开展扩权强镇改革试点,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实施“百镇建设行动”,突出抓好工业镇、旅游镇、商贸镇等重点小城镇建设。同步推进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推进彝家新寨、藏区新居和巴山新居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新农村综合体。
(21)创新区域协调发展机制。构建差异化区域协调发展政策支撑体系,完善分类指导的金融、土地、产业、投资政策,创新人才、资金、资源跨区域自由流动机制。强化重点区域、重点城市发展保障,在重大产业布局、建设用地指标、要素保障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加快推进次级突破。创新区域联动发展机制,建立区域利益共享机制,推进区域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产业分工协作、公共服务对接共享,有效防范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完善天府新区管理体制,推动成德绵眉资乐雅遂同城化发展,推进川南城市群一体化建设,推动川东北经济区加快发展。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推动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建设、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支持川西北生态经济示范区建设。
(22)完善扶贫开发体制机制。实施“四大片区扶贫攻坚行动”和“五大扶贫工程”,探索扶贫开发攻坚与区域协调发展互动的新机制。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对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监测管理,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和扶贫目标。扶贫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实行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制度。建立扶贫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探索扶贫资金使用和监管新办法,推进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建立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退出机制,制定分类考核办法,对提前摘掉贫困帽子的县,继续实施贫困县享受的有关政策。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的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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