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推进农村扶贫开发体制机制创新
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必须进一步创新扶贫开发体制机制,着力推进精准扶贫,加大扶持力度,有效缩小群体收入差距和区域发展差距。
31.完善扶贫投入机制和资金使用方式。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保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脱贫人口挂钩机制,激发经济薄弱地区推进扶贫开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强化省、市两级政府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责任,县级政府切实管好用好扶贫资金。创新扶贫资金使用方式,支持低收入农户发展产业项目、加入合作组织,支持低收入农户新生代劳动力的教育培训,支持为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就业购买公益性岗位。当地政府要保障扶贫对象参加农村社会保障,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完善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政策。
32.完善扶贫开发责任落实机制。强化县(市、区)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县(市、区)未完成4000元以下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任务的,不能宣布以县为单位实现全面小康。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经济薄弱地区、县领导干部挂钩经济薄弱村、党员干部帮扶低收入农户制度。健全“五方挂钩”帮扶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苏南县(市、区)挂钩帮扶到经济薄弱村。完善行业扶贫开发机制,制定教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保等方面的行业扶贫计划。深化社会扶贫机制,支持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扶贫开发。
33.完善重点片区整体帮扶机制。对6个重点片区实行集中连片开发,进一步推动帮扶力量、资源要素、扶持政策向重点片区倾斜。增加对重点片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和民生事业帮扶工程项目的资金投入。完善重点片区整体帮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探索推进重点片区扶贫开发体制机制创新,选择成子湖片区建立省级扶贫开发改革试验区。启动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十、完善乡村治理机制
顺应农村社会变革和城乡关系调整的客观变化,着眼于维护最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加快形成科学有效乡村治理机制,确保农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34.发挥村党组织、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加强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村党组织在农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探索村级自治职能与经济职能分离、自治组织与经济组织分设,村委会负责做好社区管理、村民自治等事务和承接公共服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承担本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方立法,明确法人资格和成员界定办法。鼓励有条件的社区股份合作社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具有法人治理结构的股份公司。
35.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全面推行“政社互动”,理顺村民自治组织与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责关系,明确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科学界定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履职事项。以协议形式确定村民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内容要求、政府需要提供的业务指导、经费保障和双方违约责任。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
36.健全农村社区服务管理体制。深入推进村级“四有一责”建设,全面落实社区“一委一居一站一办”管理体制,提高农村社区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培育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以及公益慈善、教育培训、文体娱乐和社区服务等社会组织,提高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开展为民服务的能力。采用多种方式开展农村基层民主协商,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健全利益诉求表达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学习推广“枫桥经验”,创新群众工作机制。总结宣传农村基层干部先进典型,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改进农村基层干部作风,坚决查处和纠正涉农领域侵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和加重农民负担行为。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坚持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基本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市场取向,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农村发展的政策举措。进一步加强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建设,强化统筹协调、决策服务等职能。省有关部门要把本意见的各项要求细化实化具体化,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切实抓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深化农业现代化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努力形成一批成功经验和制度成果。支持基层改革创新,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广大基层干群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全省上下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努力再创农村改革发展新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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