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适应农业进入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发展时期的客观要求,加大农业投入力度,优化投资方向,改善使用管理,完善支持保护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12.健全“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和财政支出结构、固定资产投资结构、信贷投放结构,优先保证公共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财政再难也要优先保证农业支出,开支再压缩也不能减少“三农”投入。按照优化存量、增加总量、完善办法、逐步调整的要求,完善农业补贴办法,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探索开展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的试点,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确定财政支农投入的重点领域和支持方式,对主要农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农业基础设施、农业信息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社会保障和灾害救助等事务,财政给予重点支持。逐步改变财政资金对农业经营性领域无偿补助的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措施,带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更多投入农业农村。
13.理顺财政支农投入管理体制。稳步推进从财政预算编制环节清理、整合、规范涉农资金,逐步取消竞争领域的涉农专项和市县资金配套。改革涉农项目审批制度,创造条件下放省级涉农项目审批权限。改革涉农项目管理办法,加快项目实施、预算执行和投资监管,加大对财政支农资金的专项检查,强化支农资金绩效考评。明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三农”发展事权关系,按照事权划分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形成上下互动的支农投入格局。加大对集中连片经济薄弱地区、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降低产粮大县(区)直接用于粮食生产等建设项目资金配套,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乡镇配套及村自筹。
四、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必须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依法保障农民以土地为核心的各项财产权利。
14.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2014年基本完成农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房屋、草地、林地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工作。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规范承包档案管理,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2014年,全省每个市都要选择1个县(市、区)整县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每个县(市、区)都要选择1个乡镇开展试点,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15.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结合农村改革试验,积极争取国家试点,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有条件的地方探索由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或按照市场评估价格,对农民自愿退出的闲置住房和宅基地给予补偿。
16.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程序和配套措施,落实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规范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调整优化用地格局,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布局、集约利用。适时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实施办法,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调整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不办理征收手续,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允许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增值收益及时全部返还农村。
17.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在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全面开展清理核实、界定权属的基础上,由县(市、区)政府发放统一的产权登记证。有条件的村,要开展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将资产量化固化到户到人。支持各类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镇村联合、村村联合、村企联合等办法抱团发展,形成跨地域、跨隶属关系、跨所有制、跨行业等的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合作联社或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引导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18.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支持各县(市、区)依托现有的产权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或其他交易平台,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在乡镇设立交易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建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形成市、县、乡镇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积极引导农村各类产权进场交易,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资源使用权、林权、农业科技成果、合作社股权等市场化流转机制。通过市场交易确定价格和实现流转,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资产股份的抵押、担保功能。加强组织管理和市场监管,科学制定交易规则和交易程序,推动农村产权流转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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