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
改善农村公共服务条件,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必须加大投入力度,健全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机制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保障农民更多更公平地享受现代化成果。
25.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农村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以县(市)为单位,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明确项目内容、服务标准和工作重点,逐步实现县(市)域内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标准统一。扎实推进新一轮农村实事工程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扩大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支出纳入财政预算试点,苏中、苏北地区各选择一个县(市)开展试点。扩大行政村(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鼓励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农村公益事业。有效控制村级新增债务,继续支持经济薄弱村公益性债务化解。
26.加强农村社会事业建设。实行农村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城乡之间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建立城乡学校结对机制,改善农村教育师资条件,保障农村学校办学经费,提升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大力支持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落实和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提高职业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加快培养全科医生,提升乡村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水平和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加强城乡医疗卫生技术协作,落实乡村卫生人员合理待遇,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有效整合农村文体惠民项目资源,促进农村基本公共文体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改善农民就业创业服务环境,完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建立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27.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完善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稳步提高筹资标准、补助标准和住院费报销比例。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全面实施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办法。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各地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等实际出发,区别情况、积极作为,深化户籍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等各项改革,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
28.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市、县(市)政府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落户政策,解决好辖区内农业转移人口在本地城镇的落户问题。加快推进省辖市范围内本地居民户口通迁制度。推广张家港积分落户的做法,形成流动人口落户通道。
29.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建立全省互联互通的人口信息系统,完善以常住人口为基础的统计考核、绩效评价等经济社会管理工作机制。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居住地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各地坚持先易后难、量力而行,逐步增加居住证相关服务内容,推动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全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
30.维护进城留乡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尊重农民进城或留乡的自主选择,充分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农村产权市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等市场交易。总结推广苏州、无锡等地经验,支持有条件地区的农民,将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置换为股份合作社股权、城镇社会保障和城镇住房。在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中,尊重农民意愿,不强行撤并村庄、赶农民上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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