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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深入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的意见

(2014年1月25日)

2014年02月18日08:44   来源:新华日报

原标题: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深入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的意见

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体系

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和体制机制,构建一般农户集约化生产、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为特征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7.加快培育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类统计、建档立卡,建立示范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完善农民合作社登记和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制定支持青壮年农村劳动力务农和培育职业农民的专门计划,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现代农业领域创业。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与就业的青壮年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落实社会保障措施。鼓励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合理确定流转年限,推广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多种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工商资本和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企业+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企业、农户共赢。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

8.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社区合作、股份合作、劳务合作、投资合作、农业保险合作以及合作社联合社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经济。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引导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入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扩大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鼓励政府向合作社购买公共服务。制定实施合作社发展扶持政策,落实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成员。支持吸纳低收入农户、弱小农户、困难农户参加的合作社发展。制定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指导意见。开展综合农民合作社试点。

9.因地制宜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坚持以农户为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因地制宜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全托管经营、联耕联种等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在农民大量转移并稳定就业创业的地区,重点发展土地集中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普遍存在兼业化和纯农户的地区,重点发展合作经营和统一服务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展加工、营销、技术、物流等服务,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探索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分区域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低指导价,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合理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中经营规模,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不准强制农民流转土地,不能人为“垒大户”。现阶段,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一般不超过300亩。

10.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方向,强化基层农业农经、畜牧兽医等公益性服务能力建设,激发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活力,加快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和队伍建设。稳定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健全经费保障、绩效考核激励机制,推动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形式,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农田灌排等生产性服务。鼓励大学生村官、种养大户、合作社负责人、农机手等领办创办各类专业化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农业行业协会、技术协会作用。

11.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发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联系农民的优势,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积极稳妥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体制机制,努力将供销社建设成为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好农资供应保障工作,为农民提供“放心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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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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