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省直管市县体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益
(10)建立省和市县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税管理体制。合理划分省和市县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统一省和市县共享税分享比例,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共享税收入划分与转移支付联动匹配的财政体制。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将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市县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幅度、生态环境保护、债务风险控制、财政收入增长质量、政府绩效等挂钩。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估,坚决杜绝暗箱操作、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建立由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的政府预算体系,制订和完善相关意见和办法。加快推进政府和部门预决算公开,加强政府预算监督。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制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规范政府融资行为,将政府举债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政府举债程序,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及BT债务的监管。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地方税体系。加强依法审计监督。
(11)适当提高资源管理集中度。加大规划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规划编制审批、执行、评估、督察、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推动重要规划入法,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严格规划调整管制,严禁随意变更规划。加强专项规划间的衔接配套。撤销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实现规划管理权集中统一。
按照管好、用好、加强集中统一的原则,重新梳理现有土地审批政策,实现全省土地资源统一规划、统一交易和统一监管。农垦土地纳入全省土地规划、计划管理,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平台统一配置。
严格控制新建高尔夫球场项目,市县不得审批,凡新建高尔夫球场应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公示。土地一级开发原则上由市县政府组织实施,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并向社会公示。依法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下放村、镇(乡)管理的小I、小II型水库统一收归市县管理。
(12)完善垂直管理体制。完善工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全省垂直管理,整合相关监管执法资源。推动全省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整合森林公安管理机构,将市县森林公安局及其内设派出所统一划归省森林公安局垂直管理。
(1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和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城市管理、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建立健全全面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土地市场机制,推动永续发展
(14)完善建设用地市场管理政策。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加大土地供应信息公开,提高信息来源的充分性、供地计划的针对性和信息的对称性,优化土地计划管理和额度控制,从严控制土地开发强度,合理安排土地开发时序。严守耕地红线,从严管控耕地占补,建立耕地占补平衡质量评估机制,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优化土地价格形成机制,科学、适时提高土地基准价格。清理并逐步取消各类土地价格优惠政策;停止工业用地“零地价”出让,优化工业用地差别化价格政策。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划拨,严格限制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取消针对市县和农垦的土地审批特殊政策。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依法处置闲置用地力度。改革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落实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按照“严格审批、局部试点、封闭运作、风险可控”的原则,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强规划对盘活集体建设用地的引导和控制,对按规划暂不具备征收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探索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有序退出。
(15)规范填海造地和无居民海岛管理。制定和实施海岸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岸线土地资源的功能分区,统筹岸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明确开发时序,严格限制一线岸线土地资源用于商品房开发。严格海岸线保护,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持岸线完好、保持岸线的公共性。严格填海造地和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管理,所有填海造地项目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出让,一律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批获准后,再履行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开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16)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在坚持和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加快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努力解决农村(农垦)土地流转中存在的出租面积过大、租金过低、期限过长等历史遗留问题。严格流转农用地用途管制,严禁改变农用地性质,严禁在已经出租的农用地上从事别墅、“小产权房”和其它各类非农建设。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在试点基础上,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推动土地经营权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确保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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