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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2013年09月29日08:19   来源:湖北日报

原标题: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以下领导干部: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省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省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其他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问责,是指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实行问责。

  第四条 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经济处理、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相关决定。

  第五条 经济责任问责,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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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斌、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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