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其他审计工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问责实施细则,并报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