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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2013年09月29日08:19   来源:湖北日报

原标题: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第四章 经济责任问责适用

  第十八条 对审计查出并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或者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第十九条 对审计查出并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主管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第二十条 对审计查出并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领导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直至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另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审计执法、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另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审计执法、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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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斌、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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