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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2013年09月29日08:19   来源:湖北日报

原标题: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第二章 经济责任问责情形

  第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不经集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经济事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虽经集体决策,但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不依法依规决策,决策后管理不善或者执行不力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执行土地、环保、民生等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不经法定程序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违规改变土地用途,违规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违规调整容积率,违规减免或者返还土地出让金的;(二)违规进行环境评价、审批,违规新建高能耗、高污染项目,不按照规定淘汰落后产能,不按照规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进行处置的;(三)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或者骗取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安置补偿、民政救济、抢险救灾、教育卫生等资金或者物资的;(四)其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不履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程序的;(二)不按照批准的标准和规模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造成投资严重超概算,增加项目投资支出的;(三)不按照国家规定招标,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四)不按照招标投标结果签订合同,违规进行设计变更,多计多付工程价款,造成国家建设资金严重流失或者损失浪费的;(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项目管理职责,造成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按照设计施工,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隐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国家建设资金严重流失的;(六)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监督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违规应征未征财政收入,违规先征后返财政收入,隐瞒、截留、挪用、坐支、转移财政收入的;(二)违规支出财政资金,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财政资金的;(三)违规进行政府采购的;(四)不经批准设立银行账户,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的;(五)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不按照规定上缴、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六)自行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违规销毁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政、财务会计报告的;(七)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监督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管理运用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漏洞和缺陷,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违规进行商品或者服务采购活动,造成严重国有资产损失的;(三)违规进行商品或者服务销售活动,造成企业资产、信誉严重受损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四)违规进行投资、融资、担保、资金拆借、高风险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购建、账外经营等活动,造成企业资金损失、资产流失、重大潜亏,或者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严重亏损的;(五)违规主导制订改制方案,干预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将国有资产、主要业务通过低价折股、低价出租、无偿转让等方式转让、承包或者租赁给其他单位,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六)其他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管理运用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等方面履行经济责任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方面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二)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三)在环境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等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引发群体性事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四)其他履行职责方面失职、渎职,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干预或者插手基本建设项目承包和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产转让等经济活动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有住房等公共财物的;(三)违规在兼职单位或者下属单位、关联单位领取报酬的;(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违规领取奖金、补贴等薪酬的;(五)违规办节、办会,超标准公务接待,用公款相互走访、宴请的;(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七)在下属单位或者关联单位列支个人出国出境、旅游、购物、招待等费用的;(八)违规借用公款,逾期未还的;(九)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十)违规配备、购买、更换、使用公务用车的;(十一)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情形的,也应当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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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斌、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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