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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2013年09月29日08:19   来源:湖北日报

原标题: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第三章 经济责任界定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五)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主管责任:(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七条 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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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斌、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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