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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加速中国大革命全面失败的三大错误 (5)

马连儒
2009年07月13日10:5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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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哈诺夫根据中国革命和土地情况的实际,修正了斯大林的马上实行土地国有化的观点,提出没收和分配土地从理论上要经历一个“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土地国有”的长期发展过程,目前只能实行“耕者有其田”的主张,而把“土地国有化”规划为革命发展的方向,维持了斯大林提出的主张。达哈诺夫说:“现在有许多小地主存在,如立即宣布土地国有办法,恐怕他们都离去革命的战线,故最好提出‘耕者有其田’的主张,不宜动摇小地主及自耕农的土地。理论上可以宣布土地国有的,但事实上尚未到这个地步,只到‘耕者有其田’的地步。”{20}应该大力肯定这位苏联顾问敢于突破斯大林的错误主张,提出合乎中国革命实际的正确见解。因此这种意见得到邓演达的赞扬。

  至于贯彻执行“原则”的方法,陈独秀不赞成由这种会议作出“武断”的各种规定,而是要求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命令农政部执行国民党二届三次会议通过的农民运动决议案,尤其是督促尽快实现农村自治、制定土地改良法案等,并会同各省党部、省农协,按照各省不同情形制定各省的解决土地问题的具体实施条例,在呈请国民党中央批准后交政府土地主管机关执行。应该说,陈独秀提出的这些意见,没有超出斯大林提出的在国民政府领导下实施土地没收和分配的规定,但却把这个规定具体化了。毫无疑问,这是陈独秀不能不贯彻执行斯大林有关指示的必然结果。

  鲍罗庭自然是支持陈独秀提出的在国民政府统辖下解决土地问题的意见的,更显示出他们是汪精卫意见的后台老板和政治靠山,目的就是一个:坚决地捍卫斯大林的原则指示。鲍罗庭把解决土地问题严格地划分了“国民政府(统辖)内”与“非国民政府(统辖)内”两部分,主张实行两种不同的方法。在“国民政府(统辖)内”,强调只有实现了农村自治,才能执行解决土地的办法;其程序应该是各省用党部名义,提到省民会议,议决后形成法令颁布,由各省政府执行。而“非国民政府(统辖)内”的各省,则可以从下层做起组织群众,由政府协同农民讨论具体解决办法。{21}然而,鲍罗庭却没有对陈独秀在政策上保护小地主和优待革命军人的土地政策表示态度,也许是不加反对给予了默认,因为这一点是不太符合斯大林的原则指示的,滑头的鲍罗庭不能不表现出回避的态度。

  鲍罗庭、陈独秀等的权威意见会得到国民党各方人士的完全首肯吗?这可是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关键所在。对于不没收小地主土地和保障革命军人的土地政策,汪精卫抱怨说:“在目前农民运动发展中,第一个受苦的就是小地主,因为他们比大地主薄弱些,而不能从事反抗。他们现在已经知道党正在准备解决他们的问题。”{22}在最后一次会议上,在宣布《解决土地问题决议案》等文件后,汪精卫宣读了一份来自河南的电报,电报建议国民党不要提出在河南夺取地主土地的口号。

  种种迹象表明,土地政策能得到国民党的高层人士及顽固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军方人士的完全首肯,是有很大疑问的、非常困难的,其前途无疑是凶多吉少。

  在武汉土地会议举行同时,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五次代表大会。大会中心议题是确定土地革命的方针、任务和政策、策略。陈独秀由罗易等授意所作的政治报告,维护斯大林指导中国革命的错误路线。五大虽然提出了较以往更加切实的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政纲,但却没有改变由国民党领导的政治立场;虽然总结了四大以来争取革命领导权的经验教训,开始认识到革命武装的重要性,但却没有把建立无产阶级独立领导的革命军队的问题提到日程,而是在所犯的三大错误的泥潭里越陷越深。

  据党的五大政治局委员蔡和森回忆,陈独秀的政治报告“大纲是罗易规定的”{23};罗易也说,政治报告的内容“在共产国际详细讨论过”{24},即贯彻执行的是联共(布)、共产国际和斯大林的错误路线、主张。因此,陈独秀在总结党的四大以来有重大争议的问题的经验教训时,维护了联共(布)、共产国际,特别是斯大林的错误路线和观点。认真通读这篇政治报告,从字里行间不难感觉到陈独秀的尴尬和无奈。因为只有如此,才能把1925年以来所执行的路线、方针与当前所提出的土地革命的任务、方针和政策、策略的观点和立场相连接、相协调起来,构成为一条斯大林提出的指导中国革命的一贯正确的政治路线。

  在政治报告中论述土地革命的任务时,陈独秀着重阐述了鲍罗庭的“西北学说”,从此,就把贯彻执行斯大林所决定的通过北伐向西北地区发展变成了指导全党工作最重要的方针和首要任务。

  对于土地革命发展的前景,陈独秀认为:“农村的阶级斗争正在发展,但这个斗争还没有达到极端的程度,对小地主还不能进行剥夺。”{25}对于土地斗争由谁来领导的问题在政治报告中则没有涉及,因为在陈独秀看来,这项斗争当然由像共产国际所指示的那样,由国民党和国民政府领导。这在五大的决议案文件中得以充分的体现,诸如“国民政府统治下的农民革命”、“在国民政府的革命政权之下”、“由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决定”、“经过土地委员会”等权威提法则比比皆是、不厌其多。特别是为了照顾和维护斯大林的权威观点,甚至把“共产党将领导农民从事平均地权的斗争,向着土地国有、取消土地私有制度的方向,而努力前进。土地国有确系共产党对于农民问题的党纲上的基本原则”等都写入了五大《土地问题议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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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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