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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施意見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共吉林省委十屆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2014年12月01日13:38   來源:吉林日報

原標題:中共吉林省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施意見

三、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堅持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結合深化政府機構改革,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完善地方政府事權法律制度,強化省政府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強化市縣政府執行職責,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范化、法律化,依法科學界定部門職責,建立既協調配合又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二)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制度,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証、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推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跟蹤反饋和后評估制度。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制定具體指導意見,加快建立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推進法律顧問制度向鄉鎮(街道)延伸。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嚴格執行吉林省行政問責規定,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嚴重后果、惡劣影響的,以及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各級政府要根據事權和職能,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合理配置執法力量。推進綜合執法,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重點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游、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等領域推行綜合執法,有條件的領域可以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完善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規范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理順行政強制執行體制、城管執法體制,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設,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人員持証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推行信息化管理,嚴格落實法律培訓、資格考試和審查制度,嚴禁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挂鉤。嚴格落實《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要共同研究、完善案件移送標准及程序,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信息共享、案情通報制度,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四)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行政執法機關要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經濟社會秩序。完善並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行政執法機關要根據職責確定重大執法決定范圍、制定程序規則,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要經法制機構審核。完善以省級行政機關為主、市(州)行政機關為輔的行政裁量標准制定主體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准,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科學設定執法崗位,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議考核制度。將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評。嚴格落實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擾,防止和克服地方及部門保護主義,及時發現、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五)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全面推進改革限權、依法確權、科學配權、陽光示權、全程控權,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重點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完善內部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防止權力濫用。加強政府內部層級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加強行政執法檢查,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投訴、舉報,依法查處和及時糾正行政違法行為。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繼續探索行政復議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健全優化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推行行政權力運行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完善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積極探索和實踐全省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

(六)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公開執法依據、程序和結果,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和救濟權。推進政務公開信息化,加強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和信息公開網絡建設,規范各級政府網站信息公開專欄。推動政府信息公開向基層延伸,依托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現有資源和設施,建立社區、行政村信息公開平台,為公眾就近及時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四、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全力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監督司法活動,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積極推進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按照中央總體部署和《吉林省司法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安排,扎實推進各項工作,確保經過3-5年過渡期,圓滿完成改革試點任務。按照省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配套制度清單,各職能部門要遵循分工負責、協同配合原則,加快推進各項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在總結先行試點經驗基礎上,選擇符合條件的市(州)、縣(市、區)法院、檢察院,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其他市(州)也要就條件成熟的改革事項積極探索設立試點,努力形成省、市、縣三級聯動和東、中、西部區域貫通的工作格局。按照堅持正確方向、依法推進改革、符合吉林實際、積極穩妥實施的原則,在司法人員分類管理、職業保障、司法責任制等制度建設以及建立穩定基層法官、檢察官隊伍的制度安排等方面,努力探索推進相關改革。

(二)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追責制度。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制度,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各級行政機關要積極配合行政審判工作,依法及時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和証據,對涉及社會穩定和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要親自出庭應訴。對於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和決定的,要嚴肅追究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責任。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提前離崗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理。規范媒體對案件的報道,對重大敏感案件和正在辦理的案件要作出客觀公正的報道,防止形成“輿論審判”,妨礙司法公正。

(三)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改革司法管理體制,建立省級統一管理司法機關人財物體制,形成全省法官、檢察官“統一提名、黨委審批、分級任免”的管理模式和符合分類管理要求的編制、經費管理體系。積極爭取中央支持,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探索建立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制度,科學設置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機構,規范和統一管理職責。優化司法權區域配置,積極配合最高人民法院設置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改革行政案件管轄制度,依托現有的鐵路運輸法院、檢察院,率先探索推進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改革試點。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符合法定受案范圍和受理條件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要及時立案受理,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完善識別、防范、審查、懲處機制,依法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完善審級制度,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進一步規范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系,完善案件提級管轄制度。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和對行政執法行為監督制度,選擇2個地區開展檢察機關對環境污染等損害公共利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試點,選擇2個地區開展對行政強制性措施監督、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監督試點。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探索主辦偵查員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健全司法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明確內部各層級權限,建立監督全程留痕制度。完善職務犯罪查辦機制,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准和程序銜接,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

(四)推進嚴格司法。全面貫徹中央政法委關於嚴格公正廉潔執法司法的有關精神,進一步完善司法權運行規范和機制,明確辦案要求和操作規則。認真落實我省政法機關協作配合與監督制約工作機制,加強政法機關執法司法規范的銜接,建立常態化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省內執法標准和刑事政策制定機制。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建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對所有訊問活動、重要取証活動全程同步錄音或錄像制度,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証據,有效發揮審判對偵查、起訴的制約和引導作用。健全完善以庭審為中心的審判機制,嚴格落實公開審判、舉証質証、法庭辯論等訴訟制度,貫徹証據裁判規則,加快完善証人、鑒定人出庭制度,確保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証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統一錯案責任認定標准,明確糾錯主體和啟動程序。凡是有主觀故意的,一律清除出執法司法隊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確保每一起案件的處理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

(五)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依靠人民推進公正司法,通過公正司法維護人民權益。拓寬群眾參與司法渠道,建立人民群眾參與司法調解、司法聽証、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制度。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擴大參審范圍,強化履職能力培訓,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隻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推進社區矯治工作規范化,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杜絕暗箱操作。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

    (六)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對訴訟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保障,細化實化相關制度規定。健全預防刑訊逼供、體罰虐待、非法取証工作機制,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和非法証據排除等法律原則,健全冤假錯案的防范機制。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強化保障公民財產權的制度建設。健全完善人民法院與金融、房產、工商等職能部門執行工作聯動查控體系,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積極推進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改革。深化涉法涉訴信訪改革,落實中央《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等文件規定,依法做好信訪事項導入、執法錯誤糾正和瑕疵補正以及責任倒查追究等工作,完善案件依法終結退出機制,落實屬地黨委和政府及基層組織對信訪人的教育疏導、矛盾化解和幫扶救助責任。推動司法行政涉法涉訴法律服務中心建設。落實司法救助制度。

(七)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工作機制,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選擇2個地區開展民事行政立案監督試點。嚴肅查辦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司法瀆職行為。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司法活動。規范司法人員與案件關系人行為,對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紀違法行為,給予相應處分。對因違紀違法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証書的律師和公証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善司法作風群眾評議制度,深入開展“立案難、訴訟難、執行難”和“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以及違法違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問題專項整治,嚴肅查處司法活動中出現的違紀違法問題。對司法領域的腐敗問題零容忍,堅決清除害群之馬。

五、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一)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依法治省的長期基礎性工作,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全民信仰法律並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對普法工作的領導,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宣傳、文化、教育部門和人民團體要在普法教育中發揮職能作用,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把法治教育納入精神文明創建內容,採取法制講座、法律咨詢以及送法到基層等多種形式,深化全民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推動法治宣傳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軍營、進社區、進鄉村,集中抓好“12.4”國家憲法日和每月一次的普法宣傳日主題活動。加強專兼職普法隊伍建設,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以身邊人、身邊事教育引導公民增強法治觀念。圍繞經濟發展、社會治理、公共安全等重點領域和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食品藥品安全、民生保障等涉及群眾利益的重要方面,有針對性地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開展青少年普法活動,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在全省中小學設立適應青少年特點的法治知識課程,加大投入力度,確保課時、教材、師資、經費“四落實”。針對社區服刑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吸毒人員等特殊群體開展遵紀守法教育,使其成為守法公民。

(二)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開展多層次多形式法治創建活動,堅持吉林特色的四級聯治聯創模式,抓好“依法行政示范單位”、“誠信守法企業”和“依法治校示范校”等行業創建,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形成環環相扣、層層推進的法治創建格局。發揮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鼓勵發展公益法律服務社會組織,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公共利益、救助困難群眾、幫教特殊人群、預防違法犯罪的機制和制度化渠道,引導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彩虹基地”和“綠色家園”等建設。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發揮社會組織對其成員的行為導引、規則約束、權益維護作用。加強在吉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引導和監督其依法開展活動。大力發展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依法妥善處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會問題,促進民族關系、宗教關系和諧。深入開展平安建設,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依法嚴厲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強化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影響安全生產、損害生態環境、破壞網絡安全、危及校園安全等重點問題治理,提高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依法加強邊境建設與管理,繼續實施“強基富民固邊”工程,實行黨政軍警民“合力治邊”機制,確保邊疆穩固和國家安全。

(三)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建立由政府主導、財政支撐、司法行政統籌、社會廣泛參與、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推進城鄉基層法律服務中心(站)建設,整合法治宣傳、人民調解、律師、公証、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和法學法律專家學者等資源,構建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落實政府責任,擴大援助范圍,推進法律援助納入政府民生實事。健全省、市、縣三級法律援助應急機制和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五級法律援助服務網絡,推進法律援助“落地工程”,完善“12348”法律援助熱線,開通“法律援助直通車”,建立城市半小時、農村1小時、偏僻地區2小時,覆蓋全省的法律援助應援速援應急服務圈,保証人民群眾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法律幫助。加強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大力發展律師、公証等法律服務業,統籌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制定相關政策,鼓勵大中城市的優秀律師事務所到基層設立分所或與基層律師事務所聯營,組織引導法律服務人員與鄉鎮建立定向服務關系,解決偏遠、欠發達地區法律服務資源不足的問題。將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員參與涉法涉訴信訪、政府決策咨詢等公益性法律服務列入政府購買服務事項。探索在有公証法律服務需求的區域設立公証機構。逐步健全由司法行政統一管理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完善司法鑒定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制度,健全司法鑒定機構與審判機關銜接協調機制。

(四)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警、利益表達、協商溝通等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發揮人民調解組織職能作用,扎實推進“百姓說事點”創建、“人民調解防護網”建設和民間糾紛“零激化”行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實現小事不出村屯(社區)、大事不出鄉鎮(街道)、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依法處理涉訪違法犯罪行為,維護良好信訪秩序和正常社會秩序。健全完善救濟救助制度,切實保障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受災群眾等特殊人群合法權益。注重加強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協調,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構建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以醫療衛生、道路交通、就業和社會保障、物業管理、市容管理、環境保護、征地拆遷等矛盾糾紛多發領域為重點,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在企事業單位推廣建立“員工訴求中心”。

(五)著力培育法治文化。堅持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結合,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使尊法守法成為全體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以我省特有地域文化資源為依托,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建設各具特色的法治文化社區、法治文化鄉村、法治文化校園、法治文化廣場、法治文化公園、法治文化大院、法治文化長廊等,營造“心中有法、說理用法、辦事循法”的法治文化氛圍。落實媒體公益普法社會責任,省內各報紙、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要開辟法治專欄、法治頻道,提高普法實效。加強新媒體新技術在普法中的運用,及時傳播法治文化。積極支持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和法律實務部門開展法學理論研究,推出一批具有理論和實踐價值的高質量的法學研究成果。充分發揮法學會在法學理論研究和法治文化建設中的獨特作用,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組織開展理論研究,調動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法治文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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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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