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緊緊圍繞法治社會建設推進依法治疆,著力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
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堅持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大力推進依法治理。將法治建設融入各項創建活動之中,豐富內涵和形式,提高各地各部門法治化管理水平。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維護民族團結、推進“去極端化”、打擊暴力恐怖等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公共利益、救助困難群眾、幫教特殊群體、預防違法犯罪的機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發揮行業自律、自治和專業服務功能,加強對其成員的行為導引、規則約束、權益維護。
建設功能齊全的法律服務體系。發展法律服務業,統籌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律師、公証、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等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司法行政機關及律師協會要積極引導律師定期為基層及邊遠縣鄉群眾提供法律咨詢、代理訴訟等法律服務,開展律師事務所與鄉(鎮、街道)、村(社區)對口聯系,健全法律顧問制度,促進律師法律服務進機關、進單位、進企業、進農村、進調解委員會、進協會等各類組織。探索建立公証提前介入政府重大項目服務機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援助范圍,健全司法救助體系,實施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司法所建設,發揮司法所為基層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為基層群眾提供法律咨詢、調解糾紛、化解矛盾的作用。
健全完善依法維權機制。強化法律的權威地位,引導和支持各族群眾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建立健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積極推進陽光信訪,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健全區、地(州、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五級社會矛盾滾動排查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健全行政調解工作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普遍建立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完善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體系。積極推動在基層法院設立人民調解室或工作窗口的“訴調對接”機制建設,加強人民調解在基層派出所“治調對接”的有機銜接。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
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進一步增強基層黨員干部法治觀念、服務意識,切實提高依法辦事能力,確保基層黨組織能夠有效組織、帶領干部群眾維護一方穩定、建設一方和諧、推動一方發展。加強基層法治機構建設,做強基層法治隊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改善基層基礎設施和裝備條件,推進法治干部開展下基層活動。
五、堅持立足區情,提高地方立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完善立法工作機制,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健全在黨委領導下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體制機制,充分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健全完善地方立法起草、協調、審議機制和征詢立法意見機制,加強立法前論証,提高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的科學性、合理性。建立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征求人大代表及社會各界意見制度,積極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規草案。推進民主立法,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方式。完善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健全優化現行立法協商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律師、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証咨詢機制作用。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建設,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和制度化建設,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完善法規規章草案表決程序,重要條款可實行單獨表決。
依法行使自治區地方立法權。明確立法權力邊界,用足用好《立法法》賦予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權限。依法行使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制定權,及時制定與國家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規。把握中央與地方、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與社會組織的事權分工,確保地方立法符合實際、緊扣需要,不斷完善與新疆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發展相適應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體系。
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圍繞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把促進民族團結和宗教和諧、打擊暴力恐怖活動、遏制宗教極端思想滲透作為立法工作重點,緊扣自治區促發展、惠民生、保穩定等重大戰略部署推進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定。堅持立、改、廢、釋相結合,抓緊修改與社會穩定、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確保法律、行政法規統一實施。堅持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立法進程與社會穩定、經濟發展進程相適應,做到重大改革、重大措施於法有據。
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完善政府規章制定程序,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健全起草、論証、協調、審議機制,增強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地方重要政府規章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
加強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建立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統一發布和有效期審查制度,各級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規范性文件。建立完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制度和立法調研、聽証、評估制度。加強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適應信息化社會需求,全面落實規范性文件每隔兩年清理公示制度。按照國家電子文件管理規定,推進規范性文件數據庫和檢索系統建設。
加強和改進人大法律監督工作。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創新人大監督機制,健全規范監督法律實施體制,完善監督方式和監督程序,加強監督制度和機制建設,建立科學、合理、規范和有效的監督機制,把監督工作的各個環節逐步納入規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軌道。著力增強監督實效,通過持續監督、跟蹤監督,支持和督促“一府兩院”做好工作,推動黨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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