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
九、推進社會事業改革創新,保障和改善民生
深化社會事業改革創新,不斷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水平,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努力讓人民過上更好生活。
(37)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民族團結進步教育,深入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建立以提高教育質量為導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提高教師素質,深化課程內容、教學方法和評估體系改革。嚴格控制中小學生家庭作業,嚴禁舉辦各種形式的補習班,標本兼治減輕學生課業負擔,保証中小學生課余活動和體育鍛煉時間。健全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機制,推動教育資源向農村牧區、邊遠貧困地區傾斜,逐步縮小城鄉、地區和校際差距。構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的有效機制。調整優化中小學校布局,實施公辦學校標准化建設,探索建立旗縣(市、區)域內校長教師定期交流輪崗制度,不設重點學校、重點班,逐步減小班容量,破解擇校難題。創新高校人才培養機制,加強特色優勢學科、急需學科和新興交叉學科建設,整合撤並生源不足、同質化競爭的薄弱學校。加快建設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建立中職、高職、應用型本科有效銜接、一體化發展機制。建立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發展與就業需求聯動機制,解決學用脫節問題。堅持優先重點方針,建立促進民族教育可持續發展政策保障機制,培養更多優秀少數民族人才。推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改革發展,整合繼續教育資源。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解決一考定終身弊端。深入推進管辦評分離,擴大自治區教育統籌權和學校辦學自主權,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建立發展民辦教育綜合協調機制,支持民辦教育發展。完善貧困家庭學生和蒙古語授課學生資助制度。
(38)健全促進就業創業體制機制。健全政府促進就業責任制度,建立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聯動機制,發揮資源開發、項目建設、結構調整帶動就業的作用。規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鄉、行業、身份、性別等一切影響平等就業的制度障礙和就業歧視。完善金融、信貸、稅收等創業扶持政策,加強創業園區和創業孵化基地等創業服務平台建設,形成政府激勵創業、社會支持創業、勞動者勇於創業新機制。完善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強職業技術培訓,強化公共實訓基地建設,構建勞動者終身職業培訓體系。建立企業勞動用工網上備案制度,落實企業空崗報告制度。推進就業信息監測平台建設,逐步建立就業服務實名制動態管理和失業監測統計制度,發揮失業保險制度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功能。創新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建立健全激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和到基層工作政策,促進以高校畢業生為重點的青年就業。健全就業援助機制,多措並舉解決農村牧區轉移勞動力、退役軍人、零就業家庭和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問題。
(39)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著重保護勞動所得,努力實現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完善最低工資和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制度。健全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由要素市場決定的報酬機制。擴展投資和租賃服務等途徑,優化上市公司投資者回報機制,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增長機制,落實對基層邊遠地區教育、衛生和農牧業技術服務人員工資傾斜政策。改革扶貧資金投入方式和扶貧項目管理方式,建立精准扶貧機制,引導和帶動金融資本、社會資本參與扶貧開發,帶動貧困地區群眾增加收入。支持慈善事業發揮扶貧濟困積極作用。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清理規范隱性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縮小城鄉、區域、行業收入分配差距。
(40)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加快完善城鄉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制度,逐步推進工傷保險自治區級統籌,規范失業、醫療、生育保險盟市級統籌。推進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合理兼顧各類人員的社會保障待遇確定和正常調整機制。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區內轉移接續政策。完善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機制,擴大參保繳費覆蓋面,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健全社會保障財政投入制度,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運營和監督,完善社會保險基金信息披露和個人信息查詢制度。健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社會救助體系,加強農村牧區留守兒童、婦女、老年人關愛服務,完善五保供養、醫療救助、教育和臨時救助資金保障機制。加快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發展老年服務產業。大力推進百姓安居工程,完善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加快各類保障性住房並軌管理。建立公開規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監管機制。
(4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統籌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監管體制綜合改革。深化旗縣級醫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完善流動與固定相結合的農村牧區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推行縣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體制,健全網絡化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運行機制。完善合理分級診療模式,建立社區醫生和居民契約服務關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進優質醫療資源縱向流動。加快公立醫院改革,建立科學的醫療績效評價機制和適應行業特點的人才培養、人事薪酬制度。鼓勵社會辦醫,優先支持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允許醫師多點執業,社會資金可多種形式參與公立醫院改制重組。優化區域衛生資源配置,加強公共衛生服務資源整合。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取消以藥補醫,理順醫藥價格,建立科學補償機制。改革醫保支付方式,允許民辦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范圍,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健全全民醫保體系。完善蒙中醫藥事業發展政策和機制,完善投入補償機制,加快蒙中醫服務體系標准化建設。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十、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著眼於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全面推進平安內蒙古建設,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水平,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
(42)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堅持系統治理,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機制,構建社會治理主體多元化格局,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堅持依法治理,建立運用訴訟、復議、仲裁等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的長效機制。堅持綜合治理,強化制度規范、經濟調節、道德約束、心理疏導、輿論引導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堅持源頭治理,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體系、責任體系和考評體系,理順基層管理體制,在城市社區和有條件的農村牧區實行網格化管理,健全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強化基層基礎力量,及時反映和協調人民群眾各方面各層次利益訴求。
(43)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關系,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分類推進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與行政機關在機構、人員、財務、職能等方面脫鉤。支持和發展志願服務組織,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除政治法律類、宗教類和法律法規明確需要前置審批外,其他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將基金會、異地商會登記權限下放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建立公共財政資助和獎勵社會組織機制,支持社會組織開展決策咨詢、標准制定、行業規范、等級評定等服務。依法加強對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
(44)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使群眾問題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權益有保障。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建立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綜合平台,推進矛盾調處經常化、制度化、及時化。創新信訪工作機制,暢通網上受理信訪渠道,健全領導干部接訪、下訪和包案辦理制度,完善聯合接訪工作機制,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實行案件評查制度,加大依法受理、依法糾錯、依法賠償、依法救助力度。加強旗縣級行政復議機構建設,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實行行政復議人員資格管理制度。
(45)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健全食品藥品安全保障機制,完善統一權威的監管機構,實行最嚴格的覆蓋全過程的監管制度,健全食品原產地可追溯制度和質量標識制度,加強檢驗檢疫能力建設,保障食品藥品安全。深化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改革,強化事故責任追究,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完善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健全防災減災救災體制,加強災害風險管理,完善災害損失監測、評估、認定制度,構建災害應急救助指揮體系。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新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依法嚴密防范和懲治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加強互聯網管理,落實自治區網絡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46)推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在大力支持駐區部隊完成國防和軍隊改革任務的同時,建立健全軍地聯席會議制度,形成推動軍民融合發展的統一領導、軍地協調、需求對接、資源共享機制。堅持社會生產寓軍於民、人才培養軍民互促、基礎建設平戰結合、綜合保障軍民一體,在經濟建設中全面貫徹國防要求。加強軍地聯合應急體系建設。拓展軍隊保障社會化領域。深化國防教育改革,提升全民國防意識。健全國防動員體制機制,推進國防動員信息系統建設,完善平時征用和戰時動員法規制度。深化民兵預備役體制改革。創新軍轉干部安置模式,完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和軍人子女就學優待措施。建立健全軍警民共建聯防體系,強化邊境管控,鞏固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