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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

2014年01月11日13:39   來源:內蒙古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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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

四、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改善政府治理

圍繞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通過科學的宏觀調控、有效的政府治理,發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優勢。

(18)正確履行政府職能。改進政府決策協調機制,提高政府決策效率和科學性。在全面履行政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責的基礎上,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中介組織分開的原則,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切實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准等的制定和實施,綜合運用財政、金融、產業、價格等經濟手段,促進經濟結構協調和生產力布局優化,防范區域性風險,實現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會購買,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的標准、招投標和監督評估等制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提供公共服務,逐步將行業管理、社會生活服務管理等職能轉移給具備條件的企業和社會組織,加快形成提供公共服務的新機制。

(19)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質性推進簡政放權,公開自治區政府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大幅度取消行政審批事項,減少行政審批程序,凡是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清理並逐步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減少投資項目審批,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企業投資項目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一律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策,政府不再審批。對列入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重點規劃的項目,除必須經國家審批的,一律改為備案制。

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審批,除國家和自治區法律法規規定外,對公民、企業和社會組織能夠自主決定、自擔風險、自行調節、自律管理的事項,一律取消政府審批。

減少資質認定和許可審批。除依法設立的資質資格許可外,其他資質資格許可一律取消,不再新設行政許可事項﹔需對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依國家標准或評價規范,由行業組織認定。

改革行政審批實施辦法。必須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規范管理、提高效率。建立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制度,並向社會公開,清單之外一律不設置行政審批事項。完善自治區、盟市、旗縣三級政務服務平台,建立全區統一的網上辦事大廳,全面推行集中辦理和網上審批。實行“陽光審批”,依法公布審批事項、審批程序、審批環節、審批部門、審批結果。直接面向基層和群眾、由盟市旗縣管理更為方便有效的審批項目,一律下放到盟市旗縣管理。加強對行政審批的監督檢查。

(20)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實施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建立由公共財政、國有資本經營、政府性基金和社會保障組成的完整政府預算體系。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推進預算編制由約束性向預期性轉變,由收支平衡為主向政府治理和績效管理為主轉變。建立與經濟發展和政府財力增長相適應的基本公共服務支出保障機制。清理規范重點支出同財政收支增幅或生產總值增長挂鉤事項。健全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制度,打破財政資金分配利益固化格局,整合、盤活存量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完善財政預決算公開制度,提高財政預算和執行的透明度。

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增長機制,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清理、規范專項轉移支付項目,逐步取消競爭性領域專項和地方資金配套。加強對縣級政府基本財力保障,允許旗縣按照自治區確定的投資方向自主安排重點扶持項目,將原由旗縣負擔的出口退稅超基數上解中央部分改由自治區負擔。合理界定自治區、盟市、旗縣事權劃分和財政支出責任,理順自治區以下財政管理體制。

完善政府性債務管理體系。拓寬並規范地方政府融資渠道,探索發行市政收益債,允許盟市一級政府通過資產証券化、引入機構投資者創新融資方式、增強融資能力。制定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嚴格舉債權限和程序,合理控制舉債規模,規范地方融資平台。健全政府會計制度,編制地方資產負債表,建立債務風險預警防范機制。

按照國家要求做好稅制改革工作,構建自治區地方稅體系。全面做好營改增工作。推動中央企業分支機構稅收屬地化管理。積極推進煤炭資源稅和稀土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

(21)深化機構改革。根據國家機構改革要求,圍繞職能轉變和理順職責關系,統籌黨政群機構改革,優化政府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工作流程,整合衛生和計劃生育、食品藥品、新聞出版和廣電、煤炭工業等部門機構和職責,推進交通運輸管理體制改革,健全按委員會設立的政府部門的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解決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問題。在先行試點的基礎上,探索整合工商、質檢等市場監管職能,實行全區統一的市場監管。因地制宜推進盟市、旗縣機構改革。

加快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科學劃分事業單位類別,將事業單位屬於政府的職能劃歸相關行政機構或調整為相關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按照政事分開原則加快轉企改制﹔對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強化公益屬性,推動學校、科研院所、醫院等公辦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系,逐步取消行政級別,按照其提供服務的能力水平確定行業級別。建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建立各類事業單位統一登記管理制度。

嚴格控制機構編制,嚴格按照規定職數配備領導干部,減少機構數量和領導職數,嚴格控制財政供養人員總量,推動編制資源向基層和一線傾斜。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創新,推進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

(22)完善發展成果考核評價體系。按照主體功能區規劃對不同地區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建立與其相適應的評價指標,科學制定領導班子考核指標體系。

合理劃分考核指標權重,糾正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政績的偏向,加大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產業結構調整、科技創新、安全生產等指標的權重,更加重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社會保障、人民健康狀況,體現科學發展的考核導向。

改革考核評價辦法。建立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分析研判制度,健全組織考核與群眾評價相結合的綜合考核評價機制。

(責編:楊麗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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