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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

2014年01月11日13:39   來源:內蒙古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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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

三、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加快形成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的現代市場體系。

(10)深化市場准入制度改革。實行統一的市場准入制度,在制定負面清單基礎上,各類市場主體可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領域。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強化節能節地節水、環境、技術、安全等市場准入標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產能過剩長效機制。

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削減資質認定項目,清理、調整前置審批事項,由先証后照改為先照后証。把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逐步改為認繳登記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和名稱管理。改革企業年檢制度,建立公平規范的抽查制度。

深化國內貿易流通體制改革,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安全高效、城鄉一體的現代流通體系。加強流通基礎設施建設,培育流通主體,壯大流通產業,創新流通方式,有效降低流通成本。加快流通領域地方立法,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

(11)加強市場監管。加強對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創新監管方式,提升監管能力,建立具有普遍約束力和激勵作用的監管規則及方法,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創造統一開放、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和秩序。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加強對投資活動中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市場監管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推進執法重心下移,自治區政府主要負責維護全區市場統一和公平競爭,加強對下級政府在市場監管方面的監督指導。清理整頓現有執法隊伍,建立跨部門、跨行業綜合執法機制,減少多層多頭執法。規范地方性財稅、土地等優惠政策,反對地方保護,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健全優勝劣汰市場化退出機制,完善企業破產制度。

(12)建立全社會征信體系。完善個人、企業和社會組織的信用記錄制度,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逐步建立和完善以組織機構代碼和身份証號碼為基礎的實名制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用“黑名單”制度,保護誠實守信者、懲戒作假失信者。

完善信用服務市場體系,培育和發展種類齊全、功能互補、依法經營、有公信力的信用服務機構,鼓勵信用產品的開發和創新,滿足多層次、多樣化、專業化的信用服務需求。嚴格征信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准入標准,依法查處提供虛假信息、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行為。

(13)完善資源配置和資源性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健全市場配置礦產資源機制,規范礦產資源配置,強化資源配置監管,防止政府不當干預。堅持和完善按轉化項目、環保要求和市場價格配置煤炭資源的制度,建立企業已配置資源但未履行相應責任義務的退出機制。

加快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完善礦業權招標、拍賣、挂牌出讓制度,建立能源資源項目開發權市場化運作機制。完善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合理共享機制。

深化煤炭、天然氣、水資源等價格改革,加快建立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資源和資源性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推行階梯式水價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對煤制天然氣實行供需雙方協商定價,對管道天然氣實行門站最高限價管理。地方鐵路運價由政府定價改為政府指導價。

加快推進資源資本化改革。支持企業依托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允許各類資本發起、參與、組建投融資平台。支持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促進股權融資,推動特色優勢資源與資本市場深度融合。

(14)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爭取國家在我區進行電力體制改革試點。改革電網企業業績考核指標體系,強化企業公共服務屬性,增強企業自我投資和自我發展能力,保障電網建設適度超前。加快推進電力市場改革,探索實行網運分開的新模式,完善電力價格形成機制,推動競價上網。完善蒙西地區電力市場多邊交易機制,啟動蒙東地區大用戶直供電,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構建跨區域電力市場體系,促進電力市場在更大范圍融合。完善鼓勵清潔能源生產、使用的價格機制,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長效機制,提高清潔能源接納能力。

(15)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完善農村牧區土地產權制度,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牧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對城鎮建設用地與農村牧區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增量建設用地與存量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統籌管理,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設用地市場體系。建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規則,有序推進入市交易。

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補償標准、辦法和程序,構建對被征地農牧民的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規范政府收儲土地制度,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確定農牧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16)完善區域金融服務體系。鼓勵支持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鼓勵外資銀行、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和各類保險、証券等金融機構在我區設立分支機構。支持設立股權多樣的地方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推動農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

發展普惠金融。加快發展村鎮銀行、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牧區金融機構,支持和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發展,鼓勵金融機構在貧困旗縣、邊遠地區設立營業網點。探索涉農涉牧專項資金與金融機構的合作方式,支持發展融資擔保,組建自治區再擔保機構,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縣域經濟、農村牧區和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建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擴大農牧林業保險覆蓋面,組建農牧林業保險公司,建立農牧林業巨災風險准備金。

加快完善資本市場。拓寬直接融資渠道,支持企業多渠道開展股權融資和債券融資。組建內蒙古股權交易中心,搭建中小企業多樣化融資平台。支持自治區企業進入期貨市場,建立煤炭、化工、農畜產品等大宗商品期貨交割庫,運用現代交易手段提高市場定價話語權,規避市場風險。

加強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建設,落實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規范民間融資交易行為,設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和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建立民間融資風險監測預警機制。

(17)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建立健全鼓勵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體制機制,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緊密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發揮市場對技術研發方向、路線選擇、要素價格、各類創新要素配置的導向作用。強化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發揮大型企業創新骨干作用,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支持企業聯合高校、科研院所圍繞特色優勢產業建設重點(工程)實驗室和工程(技術)中心等科研機構,實施重大技術創新工程,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的技術交易市場,促進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

推進科技管理體制改革,建立適應不同類型科研活動特點和規律的運行機制。完善科研課題、項目、資金管理和科技獎勵辦法,設立協同創新基金,破除行政主導和部門分割,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技術創新項目和經費分配、成果評價機制。創新科技人才評價機制,建立以科研能力、創新成果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標准。建立健全科技資源管理機制,推動科研基礎設施依照規定對社會開放。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

(責編:楊麗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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