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以清理皆因利益驅使
一方面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實際控制人尋求土地增值收益的意願,一方面是不少城市居民越來越難以承受房價走高的壓力,二者一拍即合,小產權房由此產生
我國現行土地制度將土地按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兩類。按照修訂后的《土地管理法》,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國有土地可以通過“招拍挂”直接轉讓使用權和收益權,但農村集體土地進入市場的合法通道卻一直沒有找到合適途徑,這也是此次三中全會對土地制度改革的探索之一。
在這個背景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實際控制人尋求土地增值收益的意願與一些難以承受越來越高城市房價的居民一拍即合,小產權房由此產生,並與我國房價一道,一路高歌猛進。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黨國英表示,在改革開放初期,小產權房利用了一些農業用地,隨后在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發布以后,小產權房主要利用村庄佔地以及一些廢棄地。很多還是村集體行為,如果沒有村集體沒有村干部的支持、介入,小產權房是很難以擴大的。
但隨著小產權房的不斷增加,問題也越加復雜,小產權房違建主體“組織化”和違建規模越來越大等問題日益凸顯。
全國工商聯公布的數據顯示,從1995年到2010年,全國小產權房建筑面積累計超過7.6億平方米,相當於同期城鎮住宅竣工面積總量的8%。以北京為例,2012年6月至今,北京共清理認定83個小產權房項目,涉及土地面積5000畝(其中耕地132.94畝),總建筑面積約381萬平方米。
正因如此,近年來國務院有關部門多次重申不得違法開發小產權房、不得購買小產權房。2007年12月,國務院常務辦公會明確要求,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2008年1月,國務院下發的《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指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試驗和探索,都不能違反國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012年8月,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下發《關於遏制違法建設“小產權房”問題的通知》,明確提出“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予以確權登記、堅決查處在建、在售行為等要求。但長期以來,小產權房問題一直持續存在,且隨著時間累積,數目越來越多。
![]() | ![]() |
相關專題 |
· 熱點·視點·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