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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洪祝:進一步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

2013年11月27日07:2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必須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這突出了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並且從頂層設計的高度提出了明確的改革方向和具體要求,對於我們深化政治體制改革,著力規范權力行使,從源頭上防治腐敗,保証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意義重大。

一、我們黨歷來高度重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正確行使權力,讓權力更好地為人民服務,歷來是我們黨高度重視的大問題。我們黨的領袖和黨的文獻,都對權力制約和監督有許多重要論述和明確規定。

早在延安時期,毛澤東同志在《為人民服務》一文中就指出:“因為我們是為人民服務的,所以,我們如果有缺點,就不怕別人批評指出。不管是什麼人,誰向我們指出都行。”1945年,毛澤東在回答黃炎培提出的歷史周期律問題時就提出:隻有讓人民起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隻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20世紀50年代,鄧小平同志闡述了“黨要受監督,黨員要受監督”的重要性,特別強調:“如果我們不受監督,不注意擴大黨和國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脫離群眾,犯大錯誤。”1995年,江澤民同志明確指出:“在我們黨內,決不允許存在超越於黨組織和黨的紀律之上、不接受監督的特殊人物。”2011年,胡錦濤同志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0周年大會上,把“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保証黨和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的重要內容。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2012年12月,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要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保証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2013年1月,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上強調:“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總書記還指出:“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會影響到領導干部的舒適度。問題是領導干部手中的權力都是黨和人民賦予的,領導干部使用權力,使用得對不對,使用得好不好,當然要接受黨和人民監督。不想接受監督的人,不能自覺接受監督的人,覺得接受黨和人民監督很不舒服的人,不具備當領導干部的起碼素質。”總書記明確要求:“各級黨組織必須明白,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加強對干部的監督,是對干部的愛護。放棄了這方面責任,就是對黨和人民、對干部的極大不負責任。”2013年4月,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體學習時指出:“我們的先人們早就認識到,反腐倡廉的核心是制約和監督權力。我國古代很早就有監察、御史、彈劾、諫官等方面的制度。這些制度有不少在歷代反腐倡廉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對我們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具有借鑒意義。”總書記的所有這些重要論述,都深刻表明了制約和監督權力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

《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的重要文獻也都對正確行使權力作出了明確規定。黨章總綱提出:“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不斷完善黨內監督制度。”在黨章條文中指出:“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自覺地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等等。1956年,黨的八大對權力制約和監督制度進行了有益探索,如加強黨對於國家機關的領導和監督,加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委會對中央一級政府機關的監督,加強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地方各級政府機關的監督等。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隨著國家民主和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健全,黨和國家各種監督制度也逐步得到恢復和完善。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要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保証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這是我們黨第一次對“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進行全面闡釋。2003年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明確規定所有共產黨員都要自覺接受黨內監督。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黨的十八大報告又明確要求:“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就使權力制約和監督的要求更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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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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