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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洪祝:進一步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

2013年11月27日07:2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三、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所謂科學有效,就是不僅做到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給權力套上一個制度的籠子,還要做到權責一致、規范有序、相互協調、運行順暢,促進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發展。

(一)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

按照決策、執行、監督的功能來區分不同性質的權力,同時又要求其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這是我們黨在科學配置權力方面的一種創新。應當說,通過改革開放以來30多年的實踐,我國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已經基本定型,在形成重大戰略、規劃長期發展等方面,都發揮了重大的積極作用。要進一步健全中國特色重大決策制度,完善重大決策的機制和程序,建立健全決策后評估和糾錯機制,不斷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水平。凡是重大問題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都必須實行集體決策,凡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都要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凡是損害群眾利益的做法都要堅決防止和糾正。要進一步提高執行力,決定了的事情,就要做到言必信、行必果,有始有終。健全督促檢查、績效考核和問責制度,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項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到位,決不允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要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和輿論監督,整合各方面監督力量,確保權力行使到哪裡,監督就跟進到哪裡。

(二)完善黨和國家領導體制,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的執政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要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不斷改進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進一步理順和規范黨代會、全委會和常委會之間的關系,嚴格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更好發揮黨代會和全委會的重大問題決策權,黨委常委會的執行權和一般問題決定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權。要堅持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既保証黨和國家的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廣泛凝聚全黨全社會的力量,又尊重廣大黨員和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黨必須按照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在同級各種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並與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相統一,進一步理順和規范黨委與人大、政府、政協、司法機關以及人民團體的關系,支持和保証它們依法有效地履行職能。

(三)明確各級黨政主要領導職責權限,科學配置黨政部門及內設機構權力和職能,明確職責定位和工作任務

要按照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各級黨政主要領導職責權限,合理劃分、科學配置黨政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權力和職能,加大機構和職責整合力度,健全部門職責和人員編制體系,做到定位准確、邊界清晰,權責一致、人事相符,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這些年來,一些地方分別進行了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試點,建立權力清單和權力運行流程制度,效果很好。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以及簡政放權精神,對權力進行審核確認,該調整的調整,該削減的削減,該限制的限制,該下放的下放,對超越法律法規范圍的權力堅決予以取消,制定並向社會公布權力清單。要遵循減少層次、優化流程、提高效能、方便辦事的原則,全面規范並公開權力運行流程,促使顯性權力規范化、隱性權力公開化。要改革政績考核機制,完善政績考核評價體系,把民生改善、社會進步、生態效益、作風轉變等指標和實績作為重要考核內容,引導各地各部門及領導干部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和政績觀,堅決破除唯生產總值的政績導向,著力解決“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實實在在地推動科學發展。

(四)改進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各級各部門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即“一把手”的責任重大,權力又相對比較集中,如果出問題,對一個班子、一個單位、一個地區乃至黨的事業造成的負面影響和損失會更大。鄧小平同志曾經指出,對執政黨來說,黨要管黨,最關鍵的是干部問題。這非常切中要害。大量事實也表明,地位越高,權力越大,就越應受到制約和監督,做到位高不擅權、權重不謀私。要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不斷增強巡視監督的威懾力和實效性。要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把行政監察滲透到行政管理的各個環節和層面,深入開展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和廉政監察﹔發揮審計機關熟悉財政財務、精通查賬等專業優勢,加強對領導干部在經濟決策、經濟管理等經濟責任方面的審計監督。

(五)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紀律檢查體制是否科學有效,關系重大。黨章明確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在實踐中,現行紀律檢查體制與形勢和任務要求還存在不相適應的地方。對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了改革紀律檢查體制的具體舉措。要求推動紀委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明確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明確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要求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檢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派駐機構對派出機關負責,履行監督職責。要改革和完善反腐敗協調小組職能,充分發揮好紀檢、法院、檢察、公安、監察、審計等機關和部門的職能作用,共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

(六)健全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機制,重視運用和規范互聯網監督

領導干部手中的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必須受到人民群眾的監督。各級領導干部要對權力、對人民常懷敬畏之心,習慣在“放大鏡”和“聚光燈”下行使權力,自覺接受民主監督和群眾監督,真誠歡迎各方面的意見和批評。要創造條件、拓寬渠道方便人民群眾監督,堅決消除各種人為障礙,嚴肅懲處打擊報復行為。法律監督是促使領導干部依法行使權力的重要保証。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詢問、質詢、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等監督職權,支持司法機關通過獨立公正地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防止和查處領導干部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等行為。從本質上講,輿論監督是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的一種直接方式,具有其他監督手段無可替代的作用。當前,隨著互聯網尤其是移動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以及微博、微信等通訊形式的廣泛應用,網絡輿論監督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成為群眾傳遞信息、參與社會事務的重要渠道。要高度重視運用和規范互聯網監督,建立健全網絡輿情收集、研判、處置機制,對反映領導干部違紀違法的問題要及時調查處理,對反映失實的要及時澄清,對誣告陷害的要追究責任,對制造和傳播網絡謠言的要依法加以打擊,推動網絡監督走上法治化、規范化軌道,不斷聚集和提升網絡監督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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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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