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粵辦發〔2013〕20號﹞,要求:5年內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擴建、遷建、購置樓堂館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額﹔各級黨政機關要對佔有、使用的辦公用房進行全面清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規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管理。《通知》全文如下:
各地級以上市黨委、人民政府,各縣(市、區)黨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省各人民團體,中直駐粵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中辦發〔2013〕17號)精神,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黨政機關樓堂館所
(一)自2013年7月15日起,5年內,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擴建、遷建、購置樓堂館所。嚴禁以危房改造等名義改擴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規劃等理由在他處重新建設樓堂館所,嚴禁以“學院”、“中心”等名義建設樓堂館所,嚴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贊助建設和捐贈建設樓堂館所,嚴禁借企業名義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設、集資建設或專項建設樓堂館所。
(二)嚴禁以建技術業務用房名義搭車新建樓堂館所,嚴禁改變技術業務用房的用途。技術業務用房項目不得包含辦公用房建設內容,並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建設標准,不得超規模、超標准建設。
(三)已批准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樓堂館所項目,一律停建。省發展改革委要在全省政府性樓堂館所清理自查的基礎上,逐一提出項目整改處理意見,經省政府同意后印發執行。各地各部門必須於2013年9月20日前整改到位。
二、嚴格控制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
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滿足辦公要求的,可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要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准,嚴禁豪華裝修。其中,辦公用房原裝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且已不符合基本辦公條件的,方可重新裝修﹔設施設備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設備核心部件已損壞的,方可申請更換﹔對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准》(原國家計委計投資〔1999〕2250號)存在功能不全的,方可申請內部改造﹔房屋主體結構經鑒定存在安全隱患的,方可申請加固。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必須按照《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粵辦發〔2008〕12號)要求,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禁違規新增面積。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額。省直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必須按照《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直行政單位常用公用設施配置標准〉的通知》(粵財資〔2011〕17號)執行。各地要參照粵財資〔2011〕17號文制定本地維修改造辦公用房標准。各級黨政機關必須在規定的維修改造標准內,按照《關於印發〈廣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繕工程綜合定額〉的通知》(粵建市〔2012〕85號)規定,確定工程消耗量定額。
加強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預算和資金使用管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建設資金來源,嚴格按照粵辦發〔2008〕12號文執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項目,一律不予安排預算、撥付資金。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財政資金用於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的維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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