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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全面清理機關和領導干部辦公用房

2013年09月17日08:50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黨政機關5年內停止新建樓堂館所

三、全面清理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辦公用房

各級黨政機關要對佔有、使用的辦公用房進行全面清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准》規定的面積標准佔有、使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騰退。

(二)未經批准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恢復原使用功能。

(三)已經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到期應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續租。未經批准租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清理並騰退,嚴禁以租用過渡性用房名義變相購建使用辦公用房。

(四)除在立項批復中明確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辦公用房一並建設外,所屬其他企事業單位一律不得佔用行政機關辦公用房,已佔用的,原則上應予以清理並騰退。

(五)部門和單位在機構變動中轉為企業的,所佔用的辦公用房應予騰退,確實難以騰退的,經批准可租用原辦公用房或按規定程序轉為企業國有資本金。

(六)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應當嚴格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准》的規定配置辦公用房。辦公用房面積超標准配置的,應予以清理並騰退﹔領導干部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的,應在主要工作部門安排一處辦公用房,其他任職部門不再安排辦公用房﹔領導干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干部在人大或政協任職,人大或政協已安排辦公用房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協沒有安排辦公用房的,由原單位根據本人承擔工作的實際情況,安排適當的辦公用房﹔領導干部在協會等單位任職的,由協會等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干部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應及時騰退。

具體工作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委機關事務管理局、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等單位落實,並於2013年9月25日前完成。對各地各部門清理、騰退辦公用房工作,要及時組織檢查。對弄虛作假、拒不按照本通知要求清理並騰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四、嚴格規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

規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管理。省財政廳、省紀委、省國資委會同省委機關事務管理局、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研究制定全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管理指導意見,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逐步推進辦公用房物業服務社會化,切實提高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規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調劑和租用管理。要嚴格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准》和各部門各單位“三定”規定,從嚴核定辦公用房面積。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原則,在搬入新建或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及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在本部門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部門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辦公用房的,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嚴格核定辦公用房租用面積。各級黨政機關要制定本部門本單位辦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嚴格辦公用房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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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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