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 勇
建言
立法規范五保供養工作
五保集中供養投入大,運行經費多未納入市縣年財政預算,多數以鄉鎮政府為責任主體的農村敬老院運行經費難保障。
省民政廳調研報告建議:我省應盡快出台《海南省實施<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對農村五保供養工作進行規范,特別是對涉及人、財、物等重要事項進行細化和量化,進一步明確市縣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從政策層面確保各項保障措施得到有效落實。
同時,我省應按國家要求對農村敬老院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解決農村敬老院院長由鄉鎮政府民政助理員兼任、敬老院責任大權力小等問題。
供養人數多的可托管
全省七成以上農村敬老院採取自我管理服務模式,這種模式雖運行成本較低,但不能為五保老人提供優質服務,也不符合當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
省民政廳調研報告建議:各地應結合實際,採用適當的管理模式,切實提高農村敬老院管理服務水平。
對城市周邊、人口相對集中、五保供養人數眾多的地方,採取政府出資委托養老機構、社會組織對敬老院進行管理、提供服務,民政部門對管理水平、服務質量定期進行評估。同時,依托敬老院為周邊分散供養的五保供養對象提供養老服務,主要是通過建立健康檔案、定期走訪以及呼叫服務,為生病和臨時困難的老人提供必要的幫助。
對離城市較遠、五保供養人數較少的農村敬老院,建議採取公益性崗位管理服務模式,根據五保供養的人數適當配備公益性工作崗位。
管護人員按比例配備
目前,管護人員與供養對象配比低,服務質量難上台階,多數農村敬老院管護人員疲於應付,老人幸福指數不高。
省民政廳調研報告建議:工作人員與五保供養對象按不低於1:10的比例配備,護理人員與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按不低於1:6的比例配備。
建立養老機構工作人員培訓制度,對新錄用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和在職培訓,做到持証上崗,使我省農村敬老院逐步達到管理規范化、服務專業化的要求。
幾個鄉鎮共用敬老院
我省敬老院多建於上世紀七八十年代,規模小、房屋破舊、設施落后、運行成本高等問題日益凸顯,“一鄉一院”的建設方向已不符合當前社會發展趨勢。
省民政廳調研報告建議:將農村五保供養工作重點由敬老院項目建設,轉移到改善現有敬老院條件、完善配套設施、加強敬老院管理、提高服務水平等工作上來。對建設年代較早、配套設施較差、供養人員較少的農村敬老院,建議停辦。
敬老院新建、改(擴)建應以區域性中心敬老院為主,五保供養對象居住分散、人數較少的地方,可以幾個鄉鎮共用一所規模較大、設施配套較好的敬老院。
名詞解釋
農村敬老院
政府在農村鄉(鎮)、村設置的供養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撫養義務人,但是撫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無勞動能力的、無生活來源的“五保”(吃、穿、住、醫、葬)老人,和接待社會上的老年人安度晚年的社會養老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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