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區        注冊

縣官賭博免職后“火速復出”民意難容

士心

2015年10月10日08:26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10月9日媒體報道:湖南衡陽市衡東縣委副書記譚某,今年7月賭博被人偷拍向省市紀委舉報被免職。時隔不到一個月,他已搖身一變,成為該市重點項目“科學城”管委會籌備組負責人。這一平級調動本不太引人注目,但因他被免職不久,匿名舉報人即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警方帶走,變相關押52天,引發關注,他的“火速復出”才被曝光。

近年來,幾乎每個免職官員復出,都會引發社會質疑,譚某並非第一例。一般情況下,隻要不被判刑,依規開除公職,官員被免之后,仍要安排相應工作。如果不是一擼到底,哪怕降級使用,也可能安排到相應職級領導崗位,因此復出是必然的。問題在於,目前免職官員復出,事前毫無預兆,總在不經意間,由於某個契機被發現,難免讓人感覺受到愚弄,認為當初大張旗鼓地免職,只是忽悠人的把戲。何況譚某的復出太過迅速,不但職級未受影響,在當地官員眼中,“實際上是重用”。同時,縣官免職一月不到就復出,匿名舉報人卻被抓走,頗有為免職官員正名的意味——即使偷拍非法,也不能反証賭博行為的正當,人們對這種“火速復出”更難接受。

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免職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雖然已牽頭科學城的工作,但據譚某個人說法,“目前他的職位沒有正式任命”,意味著在形式上暫時並未違反相關規定。這與近些年一些免職官員的復出也很相似:一年后復出,兩年后提拔,也未違反規定。但這些所謂符合規定的復出,為什麼老百姓不買賬呢?原因是雖符規定,民意難容。

首先規定本身有待完善。被免職官員本身有“污點”,是“問題官員”,或是能力不強被撤換,或是缺乏責任心被問責,參與賭博、生活作風等更涉及品行問題,因此復出標准甚至應高於提拔標准。然而現在隻有“一年”“兩年”的限制,對許多免職官員尤其本要調動或未到提拔年限的干部影響不大,只是閑置一段時間,難怪被諷刺為“帶薪休假”。

其次復出過程不公開,程序不透明。一般干部提拔都要任前公示,免職官員往往因職級未變,多數直接安排,事前不為人所知,被人無意發現后,才有組織部門等出面回應,稱一切符合規定。這難免給人“官官相護”、見不得人的印象,讓人懷疑當初的免職只是與民眾“捉迷藏”,用免職當卸責“擋箭牌”,社會觀感極差。

第三沒有體現社會正義。雖然對免職官員不應“一棍子打死”,也沒有永不錄用的規定,但畢竟這些官員犯了錯,就應付出一定代價。尤其是造成嚴重危害,比如與重大食品藥品事故或重大傷亡事件有關的被免職官員,不管時隔多久復出,都會喚起受害者的痛苦回憶,對民意都是一種傷害。類似情形下被免職的官員,如果在有些國家,不但沒有機會再獲公職,甚至經商都會受到限制。另外,如果沒有免職后再難復出的可能,所謂問責也會失去對官員的教育作用和威懾力。

因此,對待免職官員復出問題,不能僅僅滿足於看是否符合現有規定,還應當以是否符合民意為標杆去衡量。一是要有一套針對性強、嚴密科學的適用於免職官員復出的推薦、考察、公議等程序,讓本人和社會公眾體會到免職官員要復出,須有“浴火重生”的感覺,才能真正服眾。二是應在陽光下復出。不但事前要公示,公示的范圍應該更大。當年是在多大范圍內有影響的事件中被免,就需要在多大范圍內廣而告之,切忌“暗渡陳倉”“先斬后奏”,引發民意焦慮、質疑。三是在免職時就應詳細說明相關人員各自責任。對行為惡劣的直接責任者,就直接降低職級,甚至永不起用。對因客觀原因負有連帶責任的,復出之前充分說明起用的理由和公開免職前后的工作表現及業績等信息,交由民眾討論、評判,接受民意檢驗,最大限度避免因免職官員復出,損害領導干部問責制度的公信力,損害黨和政府執政行政的民意基礎。

更多精彩內容請見“士心熱評”專欄:

網評精粹:


四輪驅動讓“四風”問題無處藏身

“民調”造假源於政績沖動

在樂東典型中汲取“嚴實”力量

投票“分配表”背后是權力攤派

借鑒“樂東經驗”探索本土化路徑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學習微平台”
(責編:黃策輿、謝磊)
相關專題
· 作者文集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熱點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