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保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正确实施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组织开展每年十二月四日国家宪法日活动,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认真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二)严格执行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制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有关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三、着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一)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定期听取立法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立法规划和法规制定修改中的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报告决定。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适当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或法学专业背景的人大常委会委员、专委会委员比例。建立健全立法专家咨询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对部门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法开展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完善工作程序,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适时修改完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严格立法项目申报遴选标准,开展立法项目论证,探索开展立法前评估。创新法规起草方式,灵活运用立法机构自主起草、委托第三方起草、跨部门联合起草等方式。健全向基层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街道、社区、农村、学校和企业,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增加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征集立法项目、起草和审议法规中的作用。完善人大常委会审议机制,根据需要采取联组或分组方式,保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完善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或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个别条款可以单独表决。完善立法后评估工作,建立常态化的修改机制,定期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完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专题调研、网上征集、问卷调查等公开征求意见方式,健全听取和采纳意见反馈说明机制。重视地方立法智库建设,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三)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按照全面推进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突出立法重点,合理配置立法资源。积极推动经济领域立法,制定和完善促进产业转型、科技创新、信息化建设、改革开放、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完善市场经济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积极推动政治领域立法,修订完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联系、预算审查监督、信访工作等规定,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立法;积极推动文化教育领域立法,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促进、文化市场和互联网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教育等方面的法规规章,依法做好非物质文化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工作;积极推进社会领域立法,加强和规范社会服务,研究制定物业管理、食品安全等条例,完善促进老区发展法规,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制定国防教育、国防动员等条例,强化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法治保障;积极推进生态资源保护立法,制定完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湿地保护、水资源保护、河道管理、生态公益林以及生态补偿等法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创新。
(四)发挥地方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完善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在研究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地方立法问题。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相关专题 |
· 聚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