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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

(2014年12月4日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15日09:11   来源:浙江日报

原标题: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

二、全面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

6.严格遵守和维护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追究和纠正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保证宪法法律实施。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开展宪法日活动。

7.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统筹推进法治建设各领域工作。要善于使省委的重大决策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全省人民的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地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委对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推动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全省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

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把加强党的领导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充分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中发挥作用。

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完善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加快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完善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健全党委依法决策程序和机制,强化全委会决策和监督作用。科学配置党委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职能,继续开展地方党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规范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全面实行党代表任期制,继续深化地方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围绕推进好班长好班子好梯队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进一步健全党委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制度。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建立健全政法机关党组织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决策和重要业务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落实依法治军要求,支持和加强国防、军队和后备力量建设,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贯彻落实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的法律法规。

8.支持和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人大工作理论与实践创新。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工作制度,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党委对人大选举工作的领导。推进全省各级人大“两个联系、一个发挥”工作,深化代表联络站和代表履职平台建设。加强议案和建议处理工作。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优化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

9.支持和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加强政党协商,依法开展人大立法协商,深入推进政府协商,认真做好人民团体协商,扎实开展基层组织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探索创新协商途径渠道,丰富协商方式方法,增强协商实效。发挥人民政协在发展协商民主中的重要渠道作用,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建立健全协商议题提出、活动组织、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完善民主党派直接向党委提出建议制度。

10.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必须对宪法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健全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领导干部下访律师随同等制度。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11.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和工作体系建设。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必须严格遵行。落实省委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加快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富有浙江特点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探索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探索开展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定期集中清理制度和即时清理机制。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持抓早抓小,着力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严肃查处违反党规党纪行为。

三、健全具有浙江特色的法规规章

12.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五年立法规划,报同级党委批准。地方立法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向同级党委报告。坚持党委研究重要法规、规章草案制度。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逐步增加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法规数量。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重要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对于争议较大但实践迫切需要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及时加以研究并作出决策。加强对法规规章的解释和说明,加强法规规章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开展立法后评估。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落实除杭州、宁波以外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加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能力建设。

13.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项目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制度,推进实施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全面实行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制度,落实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立法调研起草工作机制。推进实施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常委会立法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规作用。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深化立法项目公开征求意见和逐项论证评估机制,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建立重要条款单独表决机制。加强地方立法研究。

14.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及时出台相关法规规章,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加强经济领域立法。按照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加强民主政治领域立法。按照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要求,加强文化领域立法。按照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要求,加强社会民生领域立法。按照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的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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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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