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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2014年12月4日中国共产党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08日15:46   来源:海南日报

原标题:中共海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关键环节,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按照中央部署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严格确定法官、检察官员额,合理设置司法辅助、行政人员比例。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完善职级晋升机制。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司法辅助人员薪酬制度,试行法官、检察官延迟退休制度。稳步推进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等有关制度改革。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加强对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的探索,形成上下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的执行体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机构和人员省级统一管理的体制,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的机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机制改革,加强环境保护审判庭建设。充分发挥旅游巡回法庭的作用,完善旅游纠纷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庭裁决、立即执行的快速处理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在简易程序法律框架内实行快侦、快诉、快审办理机制。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实行裁前报告、裁后报备制度,管住“有钱人”、“有权人”、“有名人”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暂予监外执行。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落实审级制度,严格执行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严格限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强化审判委员会统一法律适用、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加强对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完善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机制,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通过发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督促其纠正。

(二)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制度。制定我省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若干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严格执行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对以市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级法院受理,从制度上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三)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落实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推行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建立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探索人民群众参与、监督、评判司法的途径和方式,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健全司法门户网站、手机短信、电子触摸屏、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群众司法诉求服务平台,建立司法机关网络办案平台。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强化庭审公开,完善公众旁听和重大案件庭审直播制度。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依法公开被执行人信息,落实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建立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完善被执行人财产保全机制,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落实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法律工作者,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主题教育,建立司法工作人员廉政档案制度。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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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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