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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2014年12月4日中国共产党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08日15:46   来源:海南日报

原标题:中共海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二、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确保宪法法律在海南有效实施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面推进依法治省,首先要坚定不移维护宪法尊严,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也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任何人不论其地位多高、权力多大、身份多特殊,一旦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各级党委要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切实履行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的领导责任,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地区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依法办事,坚决同一切破坏宪法法律的行为作斗争。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新招录国家公务员入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认真组织“12·4”国家宪法日活动,集中宣传宪法。深入开展全民宪法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传播宪法理念,弘扬宪法精神,让宪法融入百姓日常生活,成为群众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和保障权益的有效武器。

三、精立多修,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地方性法规规章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重要条件。必须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推进立法精细化,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同级党委批准。地方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报告。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相关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度。依法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完善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支持海口市、三亚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支持和指导民族自治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提高立法能力和水平。

(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修订《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完善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实行委托第三方研究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完善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对重大领域的立法,探索立法机关主导、政府职能部门和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管理相对人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完善立法公开制度,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加快修改和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或相互之间不协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地方性法规规章解释工作,及时明确其规定含义和适用依据。

(三)科学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项目都要有立项论证报告。紧紧围绕省委中心工作和全省工作大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以全面建设国际旅游岛为总抓手,加快完善扶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和完善产权保护、资源配置和管理、简政放权、国有资产监管、科技进步与创新、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快完善放宽市场准入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修改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和文化产业、体育产业促进等地方性法规规章,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制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修订旅行社、景区景点、旅游价格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完善旅游市场监管制度,规范旅游市场。制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产品价格政府保护机制、南繁基地保护和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推动热带特色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修订城乡规划管理等地方性法规,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制定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修订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加强反腐败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紧紧围绕建设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先行区,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立法,制定和完善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禁毒、人民调解和妇女儿童、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生态立省,用严格的法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规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落实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生态考核和生态保护核心区、热带雨林集聚区、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建设海洋强省,加强海洋立法,修订《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我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港口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产业发展。

(四)用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发展进程相适应,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条件成熟的改革决策、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要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对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事项,要探索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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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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