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

(2014年12月3日中共江西省委十三届十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08日15:15   来源:江西日报

原标题: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我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省委十三届十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是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旗帜鲜明地回答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对于指导和保障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引领“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在我省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省的提升和发展。多年来,我省大力推进法治建设,依法执政能力不断提高,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立法执法司法水平逐步提升,社会法治意识明显增强。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法治建设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这些方面的问题,影响社会公正、社会诚信、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妨碍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事业以及党的建设事业的发展,必须着力解决。

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江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加快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全面推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法治建设,全面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全面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促进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必须从我省实际出发,牢牢把握和大力实施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三大重点任务。社会公正,是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要把保障社会公正作为落脚点,依法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体制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诚信,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要把促进社会诚信作为切入点,强化全社会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提升诚信水平;社会秩序,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要把维护社会秩序作为着力点,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解决影响社会秩序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有序。

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必须按照中央确定的原则,把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统一起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属于中央事权且已经明确的事项,要坚决落实;属于地方事权的事项,要积极作为,努力创造法治建设江西特色。

二、加强和改进立法、执法、司法,保障社会公正

在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框架体系内,全面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一)坚持科学立法

加快重点领域地方立法。适应改革发展和民生需要,调整完善立法规划,重点加强经济、文化、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生态环境等领域的立法。注重地方特色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确保各项改革于法有据,促进经济社会健康较快发展。

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加强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执行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参与机制。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名额。健全地方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对社会普遍关注、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和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草案,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开展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工作试点。完善政府规章草案会审制度。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国家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设区的市应按照法定的立法权限、范围和程序实施。

完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机制。建立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议题制度,充实完善人大、政府立法项目库。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意见制度,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重视网络民意表达。探索建立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沟通机制。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已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有违公平、与上位法不相统一、有部门不当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加强地方立法的解释工作,促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正确实施。禁止制发带有地方立法性质的文件。

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原则,理顺事权,厘清责任,推行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坚决消除和防范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依法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落实行政纠错问责制。

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探索委托专业机构、社会咨询机构、研究机构等第三方评估模式,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评估。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

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事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内部整合执法力量,实行综合执法。建立跨部门的市场监管等综合执法机构。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执法队伍种类。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坚决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推行文明执法,禁止野蛮、粗暴执法。

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工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积极推进财政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政府采购、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机关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和需公众广泛知晓及参与的行政会议,应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代表列席旁听。

加强政府内部权力制约。研究制定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的具体办法,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三)推进公正司法

健全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机制。坚决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记录事项进入案件卷宗。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办案的,一律记录在案,造成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落实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落实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完善依法处理妨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暴力袭警、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制度。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不立案的,依法查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探索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推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审理。落实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相衔接的具体规定,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严格执行审级制度。

健全严格公正司法机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非合议庭成员不得参与案件合议。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全面实行量刑规范化,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健全证人、鉴定人保护保障机制。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健全司法公开机制。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依法可以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开,依法公开执行信息。人民检察院建立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推进案件信息查询、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公开执法办案信息。公安机关健全执法信息、流程、内容公开机制,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公开办案依据、流程、时限、进度、结果。刑罚执行机关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公开制度。

健全错案防止、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必须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法院庭审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证据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一律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依法保障人权尤其是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完善错案纠正机制,坚决纠正冤假错案。实行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对错案启动责任倒查程序,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健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中,基层群众比例不低于新增代表的三分之二。健全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和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实行随机抽选。落实人民陪审员参审权。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四)强化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强化人大监督。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管理重大问题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政府规章应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加强人大对财政预决算、国有资产、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活动等方面的监督,进行询问、质询、评议和满意度测评,凡满意度过低的,责成有关方面整改。

强化民主监督。支持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通过多种民主协商形式,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实施进行民主监督。每年选取若干有关法治提案,商由“一府两院”认真研究,推动改进工作。发挥党外人士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作用。

强化行政监督。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集中行使行政复议审理权。实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建设统一受理、统一转办、统一督办、统一考核的行政执法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

强化司法监督。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依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强化社会监督。畅通公众监督渠道,保障公民依法履行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

强化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弘扬法治精神,传播社会正能量。完善舆论监督机制,规范媒体对涉法案件、事件的报道,防止利用舆论影响和干扰公正执法司法。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张玉、常雪梅)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