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把握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加强依法治省各环节工作
(一)完善地方立法,加强法制保障
1.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落实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保证宪法实施。积极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严格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开展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冲突审查机制,严格执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防止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2.健全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规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立法中的部门利益掣肘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防止久拖不决,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
3.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合理协调利益关系,科学界定权利义务,努力使地方法规规章准确反映客观规律要求和各族人民意愿。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项目征集、起草、论证、听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机制,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立法作用。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推进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4.突出重点领域立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加强实施性、自主性和创制性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得到落实,依法保障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事业健康发展。重点围绕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加强循环经济立法。围绕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区,加强生态立法。围绕创建国家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加强相关立法。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加强相关领域立法,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按照统一部署,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防止不作为、乱作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事权,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强化省政府统筹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州)、县政府执行职责。
2.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依法科学界定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决策权,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普遍建立、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级、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州)、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资源环境、工商质检、安全生产、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完善市(州)、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在部分城区先行试点,探索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经验,并逐步在全省推开。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挂钩或者变相挂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4.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惩治执法腐败现象。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处置和疏导结合,开展文明执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依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
5.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政务公开信息化。
(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1.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和落实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制度。落实惩治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全面推进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尊重司法规律,坚持按司法规律办事。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突出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诉权。完善审级制度,落实两审终审,实现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
3.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继续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落实巡回审判等司法便民措施,减少当事人诉累。
5.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各项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建立对犯罪嫌疑人、罪犯的辩解、申诉、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落实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
(四)推进全民守法,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
1.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省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基本法为主体、以实体法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加强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作为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干部学院必修课。健全国家公职人员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内容,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2.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创新普法教育方式,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双语”法治宣传教育。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注重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深化“法律七进”活动,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各项工作之中,提高普法实效。重视民族地区法治宣传教育,突出抓好法治宣传进农牧区、进寺院等活动。
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加强法治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引导各类媒体办好法治栏目,加强法治广场、法治公园、法治长廊等法治文化宣传阵地建设。充分发挥文艺团体、社团组织在弘扬法治文化中的作用,支持创作富有青海特色的法治文化作品。加强法学教育,重视高校法学专业学科建设,不断提高法学教育水平。
4.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五)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权力制约
1.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职权,明确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的职责权限,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真正做到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各方面监督作用,使监督覆盖到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
2.充分发挥各类监督作用。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党内监督,严肃处理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活动的人大监督,督促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促进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行政监督,以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为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制度。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关系。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加强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探索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加强社会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各种舆论监督作用。
3.健全和规范问责制。在全省全面推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规范问责程序,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建立问责跟踪监督制度,对问责后免职人员重新任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规范。
(六)健全法律服务体系,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1.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推行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
2.加快发展法律服务业。发展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业,不断满足广大群众特别是农牧民和困难群众对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健全完善律师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发展中高端、涉外法律服务业,满足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地区法律服务建设,突出抓好国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建设,逐步解决一些地区缺乏律师、公证员问题。
3.规范法律服务活动。加强对法律服务业的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执业活动的规范体系、执业状况考核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规范法律服务执业行为,维护从业者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职业操守,依法诚信执业。严格执行律师、公证员等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引导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事件处置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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