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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甘肃省社科理论界和省直宣教系统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座谈会发言摘登(一)

2014年11月17日13:22   来源:甘肃日报

张新平:全面准确理解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是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准确理解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正确方向的政治保证

《决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自1840年以来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办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最关键的是方向一定要正确、政治保证一定要坚强有力。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只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才能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因此,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二、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是要坚持依宪执政

《决定》明确指出,中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是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赋予了党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党章作为党内根本大法、管党治党的总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它以执政党的纲领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要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要把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

同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必须树立法治权威、弘扬宪法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因此,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旨在通过这些制度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带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通过上述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

《决定》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大法治体系之中,列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总目标,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些重大论断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提供了现实可行的路径,有利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规管党治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只有把党建设好,国家才能治理好。中国共产党作为有90多年建党历史的先进政党,在近百年的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探索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系统完备、层次清晰、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大政治优势。这些党内法规制度,使管党治党建设党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要充分发挥这一政治优势,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首要的是维护党章的严肃性,《决定》指出,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作为肩负神圣使命的中国共产党,党规党纪应严于国家法律。《决定》进一步指出,要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同时,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要及时将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

(作者系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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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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