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贪污受贿被判11年的前山西省委副书记侯伍杰近日提前出狱,当地官员和富商们或列队欢迎,或鲜花簇拥,争相迎接贪官“荣归故里”,那场面犹如英雄凯旋,贪官受到查处法办罪有应得,理应全民唾弃。当他重获自由时依然鞍前马后的那些人,究竟是重义还是报恩?这恩这义又从何而来?
目前在反腐败斗争中,尽管重视对受贿人的打击和量刑,但对罪犯判刑出狱以后的情况却很少给予关注。虽然当前“坐牢补偿”情况尚属个别现象,但是如果任其发展蔓延,其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容小觑。
一是降低了腐败官员的犯罪成本。官员之所以会收受贿赂,绝非很多人在法庭上忏悔的“忽视了学习,不知法、不懂法”,他们普遍“不畏法”倒是事实。而“不畏法”的胆量往往来自于对犯罪成本的低估。在权钱交易型的职务犯罪中,贿赂双方多数交往时间较长,有些还夹杂了私人情感,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行贿人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行贿事实的情形极为鲜见,即使在被动到案后,多数行贿人的第一选择是“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力保受贿人。因此,贿赂犯罪的发现几率较低,换言之,受贿犯罪成本相对较小。而“坐牢补偿”无疑给腐败官员又注入了一剂强心针,万一出了事情,这边损失了在那边还有得补,这样势必进一步降低贪腐官员的犯罪成本,进而巩固其权钱交易的心理基础。
二是助长“行业潜规则”肆意横行。行业潜规则积重难返,短时间不可能彻底根治。“坐牢补偿”似乎还没有被纳入潜规则,但是这种现象却直接助推潜规则肆意横行。主要是强化了适用潜规则的社会心理。贿赂行为是潜规则适用的主要表现形式,案发前,贿赂双方依据潜规则双双获利,案发后,行贿人如实交代了行贿事实,通常不会受到法律惩处,而受贿人在出狱后还能取得巨额经济补偿,而这些“补偿”也大多是潜规则的“战利品”。从中不难看出,潜规则适用的市场是多么“钱”景广阔。其次是巩固了圈内人士的潜规则认同感。正如前文所述,行贿人主动提供“坐牢补偿”的行为动机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圈内外各种声音带来的强大心理压力,这些声音的声源就是对潜规则的普遍认同,交代了犯罪事实就是不义气,就被认为不遵守游戏规则,进而降低或者丧失再次适用潜规则的机会。而在提供了“补偿”之后,行贿人大多则会被谅解、认同,重新取得适用潜规则的资格,再行参与社会竞争谋取利益。
三是阻碍司法机关的惩贪治腐工作进程。如果不对上述所谓的补偿和受补偿行为进行打击,首先严重挫伤公民对于腐败现象进行举报的积极性,因为举报的结果是犯罪分子因受贿犯罪受到的损失和惩罚远远低于其最终获得的收益。其次是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导致社会混淆正义标准,对其他潜在的职务犯罪人也难以起到警示效果,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贿赂行为起到激励作用。最后,增加了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的办案难度,“坐牢补偿”无异于一种变相的保底利益,有了这个保证,受贿人底气更足,表现在侦查阶段是对抗、拒供,庭审阶段则是百般狡辩甚至全盘翻供。同时,一些群众也会认为司法机关打击不力、除恶不尽,极大地削弱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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