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04日09:0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
人权是法治的要义
记者 张 洋
●如果宪法是王冠,那么,人权就是王冠上的明珠,它应该备受尊重和保护
●过往8年,人权事业的发展,丝毫不亚于经济建设所取得的进步
●为更好地保障人权,法治要始终坚持六种精神:宪法法律至上、追求公平正义、规范公共权力、尊重保障人权、司法行使独立、自由平等和谐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人权入宪这一说法并不准确。”徐显明认为,我国的“人权”早已“入宪”,2004年宪法修改之前,如果按照权利种类去查阅,宪法文本已包含28种人权。
2004年1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徐显明受到一位美国学者的质问:为什么中国宪法没有人权?他作出回应:中国宪法不仅有人权,而且论数量,比美国宪法的人权多得多。美国人看中国宪法,只是没有看到“Human rights”这个词组,而我国关于“人权”所使用的词汇是“公民权利”。所以,媒体所采用的2004年“人权入宪”的真实涵义是:“人权”概念第一次进入我国宪法。
“第一次”,难免有争议。人权如何入宪,见仁见智。据徐显明回忆,当时存在三种不同方案:
一是放在序言中。但是有人担心,这是否意味着“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宪法的主导思想?是否过于抬高“人权”的地位?
二是放在总纲中。对此,思想并不统一。是放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后面?还是放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后面?还有人担心,这是否就成为国家事务处理的基本原则了?
三是放在第二章第三十条,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后面,并在下文一一列举公民的权利。
“最终,第三种方案被采纳。”徐显明说,从条款位置来看,很难将其视为一条基本原则。但是,随着近些年来我们对这一条款认识的不断加深,将其视为一条基本原则,已经成为共识。2008年庆祝世界人权宣言60周年之际,胡锦涛主席在致联合国秘书长的信中写道: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
认识的深化,反映到实践中,就是人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2004年宪法修改,最大的亮点就是这项基本原则的增加,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徐显明说,这带来的直接变化就是人权体系的重构,尤其是增加了5项人权制度:
(1)非公经济获得经济权利上的平等,国家开始鼓励和支持非公经济的发展。
(2)私有财产权受到宪法保护,成为宪法权利,这为物权法的制定与通过奠定了宪法依据。
(3)增加了公益补偿制度,要求国家的征收征用必须同时满足以公益性为目的、以法律为依据、给予补偿三个条件。
(4)增加社会保障制度。顺应社会发展新要求,伴随“生存权”的愈发受关注,建立一套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应时之举。
(5)紧急状态的法律制度。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发生后,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私权利的限制,至关重要。
“回眸过往8年,人权事业的发展,丝毫不亚于经济建设所取得的进步。”徐显明说,人大代表选举城乡比例从1∶4到1∶1,公民的政治权利更平等;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公民的社会权利更充分。同时,一些关于人权保障的观念也发生了积极改变。比如,人权主体观的变化。从公民主体到人人主体,“人权”中的“人”是自然人,不仅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的人。
权利体系范围的变化。过去,宪法关于人权的规定是列举式的,列举一项,保障一项。如今,无论是否被列举在法律条文中,涉及人权的,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司法理念的变化。过去,关于“是否合法”的判定,主要结合法律条文,进行事实判定。现在,还必须进行权利推定。
谈及今后的人权保障和人权事业发展,徐显明说,“人权,是人类有史以来在制度文明上的一个代表性成果。如果宪法是王冠,那么,人权就是王冠上的明珠,它应该备受尊重和保护。”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法治”提出了新要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徐显明说,“这些论述就意味着,无论是立法、执法和司法,都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所以,人权是法治的要义,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法治的魅力亦在人权。”
徐显明认为,为更好地保障人权,法治必须始终坚持六种精神:宪法法律至上,这是法治的地位;追求公平正义,这是法治的价值;规范公共权力,这是法治的功能;尊重保障人权,这是法治的目的;司法行使独立,这是法治的保障;自由平等和谐,这是法治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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