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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而立,宪法成就复兴伟业——纪念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

2012年12月04日09:0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有“恒产”才有“恒心”

私有财产得到充分保护

记者  彭  波

●基本经济制度的大变革为社会财富积累提供了强劲的原动力

●宪法对社会主义的理解早就不再局限于姓“社”姓“资”的框框

●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

曾几何时,私有财产被视为“万恶之源”,无论是官方的主流意识形态还是民间的公共舆论,都对私有财产怀着根深蒂固的偏见。然而,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庄严声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从单独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到写入“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30年来宪法条文的变迁,反映着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变化与发展。

“私有财产,尤其是私有生产资料的法律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表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所有制改革方面的一大成果,就是打破了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从1982年将公有制经济视为基础,到1988年确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再到1999年将非公有制经济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经济制度的大变革为社会财富的积累提供了强劲的原动力。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通过的前一年,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已经从1979年的不足1%提高到30%以上,全国银行存款数额超过11万亿元,其持有者相当部分都是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者。

基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现实需求,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有人认为,这将成为权贵阶层攫取社会财富的护身符;也有人认为,在无法确立财产来源合法的情形下,由宪法来确认财产占有的合法并不符合社会正义。然而,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人们的思想已经极大解放,宪法中对社会主义的理解也早就不再局限于姓“社”姓“资”的框框。

“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合法的劳动和经营等途径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财富,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如果对私有财产不给予切实保护,那就必然会损害公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王利明说,因此,宪法修正案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一是第一次明确宣告,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原则。二是规定了国家依法征收征用私有财产时的补偿原则,使私有财产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护。”

孟子有一句名言:“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法律制度的根本,就在于促使民众创造财富,从而建立起一定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以此来实现全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这被视为是宪法保护私有财产原则的最好体现。“在一切法治国家,私有财产权都被视为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既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权问题,又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保护老百姓的财产就是最大的民生。”参与了物权法制定工作的王利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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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实习)、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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