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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跑偏”之忧 (6)

2009年12月03日08:24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问责”能防止违法红头文件滋生

  本刊记者:由于“问题红头文件”频频出现,也有人质疑红头文件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您怎么看?

  刘春萍:红头文件作为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其存在的必要性无需论证,即使我们建设法治政府,红头文件也不可替代。但是,必须明确红头文件能够规定什么、不能规定什么,也就是说,必须在公共领域和私权领域划定界限。对于私权领域,必须实现公民自治、行业自律,严防公权力的介入。

  本刊记者:一些地方的违法红头文件几乎是“前赴后继”,如何控制这样的现象?

  刘春萍:一些地方之所以时常出现违法红头文件,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么做不需要付出多少责任成本。所以,对违法红头文件必须进行问责,而且应当明令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控制红头文件的数量。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另行发文,能合并发文的合并发文,实实在在地将全年文件的总量和印数降下来。另外,各地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所有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红头文件的送审稿及其说明由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审查、修改。让制定、下发违法红头文件者承担起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只有这样,各地在出台红头文件时才能充分考虑是不是合法、是不是可行、是不是符合广大人民的意愿。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控制滥发红头文件现象的发生。

  公众是红头文件的有效监督者

  本刊记者:眼下,依法行政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红头文件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载体和工具,应如何防止和避免“跑偏”?

  刘春萍:红头文件本身需要监督,然而,仅仅依靠行政机关内部单向的监督管理显然不够。如果有专门的机关审查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则既可以保证红头文件的质量,又可以减少对行政相对方的侵害,形成政府与公民之间和谐有序的关系。目前我国已有的监控机制不能说不好,但不具体,需要将其细化并落实。比如需要解决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何审查红头文件的合法性问题、上级行政机关如何审查下级机关制发的红头文件的合法性问题、人民法院如何对红头文件进行审查的问题等等。

  本刊记者:在生活中,公众对某些文件的规定常有一种无奈感,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刘春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定不合法,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要求对该规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这就是大家通常说的“红头文件也可以告”了。你这个问题倒是提醒了我,其实,除了机制上的监督以外,公众也是红头文件的有效监督者。对于那些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红头文件来说,制定伊始就有必要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具体实践中,有必要针对公众的反馈查遗补漏、不断完善。这不仅有助于公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且可以大大增加政策的透明度,便于公众对政府工作实施监督,从而确保红头文件真正为公共利益护航,而不是为部门利益代言。

  本刊记者:谢谢您接受本刊采访。

  刘春萍: 不用客气。

  做法举要

  湖南:全程控权

  去年10月1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填补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空白。该规定要点如下:网上政务公开,公民可申请查阅红头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要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对决策有重大分歧的应举行听证会;公民可质疑红头文件的合法性。

  (据《潇湘晨报》)

  河南:征集市县政府违法红头文件

  2008年4月,河南省政府通过的《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指出,在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

  (据《大河报》)

  太原:对红头文件严格实行“前置审查”

  太原市将对红头文件从起草就开始审查,通过后才可以公布执行。另外,在文件制定过程中,对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将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对与相关法规相悖或超越法律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将及时责令制定机关尽快纠正。

  (据《山西法制报》)

  四川:红头文件将设“保鲜期”

  四川省级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应超过五年,市县不应超过三年。文件一旦超过有效期,将自行失效。有效期的缺失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

  (据《四川日报》)

  辽宁:红头文件定期清理

  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宣布《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从10月15日起开始正式施行。根据《规定》,政府规章每五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据《辽宁日报》)

  南昌:红头文件拟禁设定行政收费

  《南昌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办法(修正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已对外公布,该《办法》重新规定: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同时,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9月底以前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

  (据《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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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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