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區        注冊

中共江西省委關於全面推進法治江西建設的意見

(2014年12月3日中共江西省委十三屆十次全體會議通過)

2014年12月08日15:15   來源:江西日報

原標題:中共江西省委關於全面推進法治江西建設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強我省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省委十三屆十次全體會議研究了全面推進法治江西建設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推進法治江西建設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重大決策部署,開啟了法治中國建設的新征程。全會通過的決定,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總目標、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是指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綱領性文獻。習近平總書記在全會上的重要講話,旗幟鮮明地回答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供了根本遵循。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法治江西建設,對於指導和保障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引領“發展升級、小康提速、綠色崛起、實干興贛”,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

全面推進法治江西建設,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建設法治中國在我省的具體實踐,是依法治省的提升和發展。多年來,我省大力推進法治建設,依法執政能力不斷提高,法治政府建設穩步推進,立法執法司法水平逐步提升,社會法治意識明顯增強。但也必須清醒地看到,我省法治建設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問題,有的還比較突出。這些方面的問題,影響社會公正、社會誠信、社會秩序,損害人民群眾權益,妨礙我省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事業以及黨的建設事業的發展,必須著力解決。

全面推進法治江西建設的總體要求和目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持依法治省、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江西、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全面加快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進程,全面推進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領域法治建設,全面落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原則,全面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促進我省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全面推進法治江西建設,必須從我省實際出發,牢牢把握和大力實施保障社會公正、促進社會誠信、維護社會秩序三大重點任務。社會公正,是法治建設的價值追求,要把保障社會公正作為落腳點,依法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為主要內容的體制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社會誠信,是法治建設的重要基礎,要把促進社會誠信作為切入點,強化全社會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弘揚公序良俗,提升誠信水平﹔社會秩序,是法治建設的基本要求,要把維護社會秩序作為著力點,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解決影響社會秩序的突出問題,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和諧有序。

全面推進法治江西建設,必須按照中央確定的原則,把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法治江西建設統一起來,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認真組織實施,堅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屬於中央事權且已經明確的事項,要堅決落實﹔屬於地方事權的事項,要積極作為,努力創造法治建設江西特色。

二、加強和改進立法、執法、司法,保障社會公正

在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的框架體系內,全面推動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

(一)堅持科學立法

加快重點領域地方立法。適應改革發展和民生需要,調整完善立法規劃,重點加強經濟、文化、公共服務、社會治理、生態環境等領域的立法。注重地方特色立法。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推動、保障作用,確保各項改革於法有據,促進經濟社會健康較快發展。

完善地方立法體制。加強黨委對地方立法工作的領導,執行黨委對地方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序。發揮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論証、協調、參與機制。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人大常委會專職委員名額。健全地方立法專家顧問制度。完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制定程序。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對社會普遍關注、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和專業性、技術性強的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草案,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開展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工作試點。完善政府規章草案會審制度。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制化。國家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后,設區的市應按照法定的立法權限、范圍和程序實施。

完善公眾參與地方立法機制。建立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議題制度,充實完善人大、政府立法項目庫。完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專家學者意見制度,健全公開征求意見及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重視網絡民意表達。探索建立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論証咨詢溝通機制。

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對已頒布實施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進行清理,及時修改或廢止有違公平、與上位法不相統一、有部門不當利益或地方保護主義傾向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加強地方立法的解釋工作,促進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正確實施。禁止制發帶有地方立法性質的文件。

二)加快法治政府建設

依法規范行政行為。按照職權法定、權責一致原則,理順事權,厘清責任,推行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管理,堅決消除和防范權力設租尋租空間,依法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糾正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落實行政糾錯問責制。

完善依法決策機制。按照公眾參與、專家論証、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法定程序,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探索委托專業機構、社會咨詢機構、研究機構等第三方評估模式,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評估。健全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制度。

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重點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游、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海事漁業等行政管理部門內部整合執法力量,實行綜合執法。建立跨部門的市場監管等綜合執法機構。大幅減少市縣兩級執法隊伍種類。理順城市管理執法體制,制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

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証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實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完善執法程序,明確具體操作流程。推行行政裁量權基准制度。堅決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落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推行文明執法,禁止野蠻、粗暴執法。

全面實行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工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積極推進財政預決算、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政府採購、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機關召開涉及公眾切身利益和需公眾廣泛知曉及參與的行政會議,應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代表列席旁聽。

加強政府內部權力制約。研究制定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的具體辦法,防止權力濫用。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

(三)推進公正司法

健全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機制。堅決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記錄事項進入案件卷宗。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辦案的,一律記錄在案,造成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落實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落實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完善依法處理妨礙司法人員執行公務、暴力襲警、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的制度。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

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人民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對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不立案的,依法查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探索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推行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域審理。落實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准和程序相銜接的具體規定,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在刑事訴訟中落實認罪認罰從寬政策。嚴格執行審級制度。

健全嚴格公正司法機制。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明確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非合議庭成員不得參與案件合議。加強和規范案例指導,全面實行量刑規范化,統一法律適用標准,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証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全面貫徹証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証據。完善証人、鑒定人出庭制度,健全証人、鑒定人保護保障機制。健全完善社區矯正制度。

健全司法公開機制。人民法院公開審判流程信息,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依法可以公開的生效裁判文書一律上網公開,依法公開執行信息。人民檢察院建立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制度,推進案件信息查詢、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發布等工作,公開執法辦案信息。公安機關健全執法信息、流程、內容公開機制,向社會公眾或特定對象公開辦案依據、流程、時限、進度、結果。刑罰執行機關建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依法公開制度。

健全錯案防止、糾正和責任追究機制。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証的源頭預防,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后,必須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訊問,法院庭審和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証據排除等法律原則,証據未經法庭查証屬實的,一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依法保障人權尤其是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依法保障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証和庭審中發問、質証、辯論等辯護權利。完善錯案糾正機制,堅決糾正冤假錯案。實行錯案責任追究機制,對錯案啟動責任倒查程序,依法從嚴追究責任。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

健全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機制。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陪審員中,基層群眾比例不低於新增代表的三分之二。健全人民陪審員信息庫和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庫,實行隨機抽選。落實人民陪審員參審權。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隻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

按照中央統一部署,積極穩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

(四)強化對法律實施的監督

強化人大監督。重大行政決策及行政管理重大問題應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政府規章應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加強人大對財政預決算、國有資產、生態環境保護、司法活動等方面的監督,進行詢問、質詢、評議和滿意度測評,凡滿意度過低的,責成有關方面整改。

強化民主監督。支持政協和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通過多種民主協商形式,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實施進行民主監督。每年選取若干有關法治提案,商由“一府兩院”認真研究,推動改進工作。發揮黨外人士對行政權力的監督作用。

強化行政監督。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推行行政復議委員會制度,集中行使行政復議審理權。實行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管理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備案制度。建設統一受理、統一轉辦、統一督辦、統一考核的行政執法監管投訴舉報平台。建立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制度。

強化司法監督。人民法院要加強對行政案件的審理,依法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加強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活動和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

強化社會監督。暢通公眾監督渠道,保障公民依法履行批評、建議和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監督作用。

強化輿論監督。支持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弘揚法治精神,傳播社會正能量。完善輿論監督機制,規范媒體對涉法案件、事件的報道,防止利用輿論影響和干擾公正執法司法。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學習微平台”
(責編:張玉、常雪梅)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熱點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