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高層動態

張德江: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2014年10月31日07:1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二、牢牢把握完善我國法律體系的總體要求和重要原則

立法活動是國家重要政治活動,關系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在新的形勢下,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的總體要求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注重發揮立法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完善立法體制,堅持立改廢釋並舉﹔為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貫徹落實上述總體要求,必須著重把握和遵循以下重要原則。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黨的基本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的重大決策部署和立法建議,凝聚了全黨全國的集體智慧,體現了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同遵從人民意願、維護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我們要在立法工作中,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和理論指導,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成為全社會一體遵循的行為規范和活動准則,從法律制度上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謀劃、推動和開展立法工作,科學制定立法規劃和工作計劃,突出立法重點,使立法准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更好協調利益關系。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統一思想認識,妥善解決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難點問題,不斷提高立法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

(二)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

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保証和發展人民當家作主,充分反映人民意願、充分實現人民權利、充分保障人民權益,是法治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是新形勢下完善法律體系、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古人早已看到,“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則不成。”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確立了立法價值取向,要求立法必須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願、得到人民擁護。

我們要在立法工作中,堅持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証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共同富裕。尊重和保障人權,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正確處理權利與權力、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的關系,統籌兼顧不同方面的利益,從法律制度上更好體現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三)堅持從中國的國情和實際出發,積極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

法律屬於上層建筑,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實踐經驗的總結和提升。脫離國情和實際的立法,即使搞出來,也只是空中樓閣、紙上談兵,解決不了我國發展面臨的實際問題。法治建設和立法工作,必須從我國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最大國情和最大實際出發,同改革開放不斷深化和現代化建設不斷推進相適應,順應時代前進潮流、反映實踐發展要求。

我們要在立法工作中,牢牢立足基本國情,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把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偉大實踐作為立法基礎,緊緊圍繞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任務要求,積極應對立法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課題新任務。深入分析立法需求,區分不同情況推進各領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協調發展。根據內外環境、條件和情況的發展變化,及時進行立改廢釋。汲取中華法律文化精華,吸收人類法治文明成果,借鑒國外立法有益經驗,但絕不照抄照搬。

(四)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銜接,確保重大改革於法有據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二者密切關聯。實現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不斷提高國家治理法治化水平。推進各領域各方面改革,都要堅持依法治國,這是一個破與立辯証統一的過程。古人講:“治國無法則亂,守法而弗變則悖,悖亂不可以持國。”從一定意義上講,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也是對全面深化改革戰略部署的深化,兩個《決定》相得益彰,形成“姊妹篇”。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我們要在立法工作中,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努力把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更好結合起來,正確處理法律的穩定性與變動性、現實性與前瞻性、原則性與可操作性的關系,努力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實踐証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時上升為法律﹔對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要及時修改和廢止。

(五)堅持憲法的核心地位,通過完備的法律推動憲法實施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憲法是法律法規的總依據,同時憲法又通過法律法規予以貫徹和體現。在推動憲法實施方面,立法擔任著重要角色、發揮著重要作用。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基本原則、方針政策、活動准則等,需要通過一系列行之有效、相互銜接和配套的法律法規來貫徹來落實。

我們要在立法工作中,切實增強憲法意識,自覺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一方面,要遵循憲法確立的制度和原則,從黨和國家事業全局出發,從人民根本利益出發,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立法活動,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另一方面,要通過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和配套的規范性文件,貫徹落實憲法確立的制度和原則,推動憲法實施,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我們還要在法治實施、法治監督、法治保障等各方面工作中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牢固樹立“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法律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証憲法法律實施就是保証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實現”的觀念,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証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上一頁下一頁
(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微平台”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