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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論述摘編》(六)

習近平: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 編

2014年08月06日09:44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堅持公正司法,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我們提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

——《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

(2013年2月23日)

 推進行政體制改革,要堅持積極穩妥、循序漸進、成熟先行,抓住主要矛盾和重點問題,把職能轉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既鞏固以往的改革成果,又著力破解重大難題。這方面,我們也要講究瓜熟蒂落、水到渠成,條件成熟、形成共識的就先推進,能改的先改起來。上層建筑需要不斷適應經濟基礎發展的要求,但這是一個不斷調整的過程,不可能畢其功於一役,不可能通過一次改革就統統解決,有的改革還需要探索、還需要時間,可以進一步積累共識和經驗,條件成熟時再作推進。 

——《在中共十八屆二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

(2013年2月28日)

 政府職能轉變到哪一步,法治建設就要跟進到哪一步。要發揮法治對轉變政府職能的引導和規范作用,既要重視通過制定新的法律法規來固定轉變政府職能已經取得的成果,引導和推動轉變政府職能的下一步工作,又要重視通過修改或廢止不合適的現行法律法規為轉變政府職能掃除障礙。隻有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做到依法行政,才能更好把政府職能轉變過來。要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完善政務公開制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

——《在中共十八屆二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

(2013年2月28日)

 我們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方針,更加科學有效地防治腐敗,全面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要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提高反腐敗法律制度執行力,讓法律制度剛性運行,盡快形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反腐敗制度體系。要加強對典型案例的剖析,從中找出規律性的東西,深化腐敗問題多發領域和環節的改革,最大限度減少體制缺陷和制度漏洞,拓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領域,通過深化改革不斷鏟除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

(2013年4月19日)

 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推進協商民主,有利於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參與、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

(2013年11月9日),《人民日報》2013年11月16日

 要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拓寬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協商渠道﹔深入開展立法協商、行政協商、民主協商、參政協商、社會協商﹔發揮統一戰線在協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完善人民政協制度體系,規范協商內容、協商程序,拓展協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躍有序地組織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增加協商密度,提高協商成效。

——《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

(2013年11月9日),《人民日報》2013年11月16日

 我們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黨的政策是國家法律的先導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據和執法司法的重要指導。要善於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形成法律,通過法律保障黨的政策有效實施,確保黨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黨的政策成為國家法律后,實施法律就是貫徹黨的意志,依法辦事就是執行黨的政策。黨既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也領導人民執行憲法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証執法、帶頭守法。政法工作要自覺維護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的權威性,確保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得到統一正確實施,不能把兩者對立起來、割裂開來。如果兩者之間出現矛盾,就要努力做好統一正確實施工作。

——《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2014年1月7日)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司法體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表明了中央對司法體制改革的高度重視。司法體制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政法機關要加強領導、協力推動、務求實效,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2014年1月7日)

 一個國家實行什麼樣的司法制度,歸根到底是由這個國家的國情決定的。評價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關鍵看是否符合國情、能否解決本國實際問題。實踐証明,我國司法制度總體上是適應我國國情和發展要求的,必須增強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自信,增強政治定力。

同時,我國司法制度也需要在改革中不斷發展和完善。執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多與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不合理有關。比如,司法機關人財物受制於地方,司法活動容易受到干擾﹔司法行政化問題突出,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司法人員管理等同於一般公務員管理,不利於提高專業素質、保障辦案質量﹔司法不公開、不透明,為暗箱操作留下空間,等等。這些問題不僅影響司法應有的權利救濟、定分止爭、制約公權的功能發揮,而且影響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解決這些問題,就要靠深化司法體制改革。

——《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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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崔小粟、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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